從實際案例看出當前土地分配存在的利益分歧。
我們這里有個國營農場,雖然土地是國有屬性,但是多年以前就參照了農村集體,也實行了分田到戶。現在農場土地在分配上出現的利益分化,更能反映出農村集體中也會面臨一些相應情況。
農場人口分為職工和一般農民,待遇有所不同。職工在職時所承包到的土地可以達到4畝,而一般農民只有0.8畝口糧田,職工同時還納入了職工養老保險,在到齡辦理退休后能夠領到每月兩千元左右的養老金。
在農村二輪承包前,農場的土地是按每五年一次調整的,職工退休后需要將職工承包的地上交,僅保留0.8畝口糧田后去享受養老金待遇。拿出的地給新出生人口等需要進田的,這樣也就大體上公平了。
但在農村二輪承包實現“30年不動”的政策后,農場也同樣執行了這樣的政策,土地分配就再也沒有調整過。這樣職工退休后開始領取每月兩千左右的養老金仍然能保有4畝的職工田,而新出生、婚嫁進來的人口就再無法分到田了。關鍵是農場的土地大多可以通過流轉的形式獲得大幾百元的租金收益,這種長時期不調整土地分配的結果就是讓農場新退休的職工獲得的利益遠遠大于一般農民,更大于那些無法分配到田的新出生人口和新嫁進人員。按這類人的說法是:漲的漲死,餓的餓死!
相信農村這種情況就更普遍了,只是利益差別沒有農場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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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執行穩定的土地政策的深刻邏輯。
農村集體在第一輪承包土地后,都是在村組范圍內每五年調整一次土地,有時遇到調整窗口期時,全組的田地是要打亂重分的。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父親曾多年擔任老家農村組上的隊長,他在農村算是有文化和頭腦的人,按鄉里的講話就是“神脈”很清,在每五年一屆的土地調整上,從丈量土地到土地肥瘦認定后確定折頭,再到抓鬮分配后田畝造冊,每次雖然會在大大小小會議上爭爭吵吵,歷時幾周甚至月余也能把田按標準和人口均分到戶。
那時分配田地的關鍵是高效率地丈量田畝,即使放到現在有高精尖的丈量儀器,也沒有父輩老隊長們用固定長度的竹篙效率來得高!他們用固定長度的竹篙,例如裁出1.1丈多點點的竹篙,長度按米計算就在3.65米多點的樣子,這樣一旦用竹篙打得出7下的長和寬,就不用再去進行復雜的計算了,這個面積就是一畝地,誤差不會有幾厘地,這樣的誤差在農村就無所謂了,何況根據地的肥瘦還要打折的。唯一需要把握的是這個竹篙打下去的方式,如果不是心里有桿公平地稱,那讓他來執掌這分田的竹篙,就很可能會根據不同家戶量出很大誤差的面積!
如果是量給自家或親友的,掌篙人就提高打篙的速度,不僅把打篙的起點往前拖,還硬起身子,稿子不放平,這一搞搞拖下來,平時的一丈能給拖出一丈五,一畝地還沒打折就能擴大到一畝五了;而如果是掌篙人恨的人家,那他就會起始點靠嚴,俯下身段把篙壓平,甚至還能把篙往回帶點,這樣平時的一篙多少也會少那么點,那丈量出的一畝雖然不至于少很多,也會緊巴巴的,對于農民來說,這就是吃了暗虧的。
不過在換屆分田時,一般是需要先把每塊田都丈量到位后再來分,還不至于有多少針對性,這樣的伎倆多用在那些分到田后質疑田畝數準確性的情況,打篙人就能有讓你多就多,讓你少就少的效果!
當然,我父親還算公正的隊長,每屆都能讓村民滿意地接受自家的承包分配地。就即使到了第二輪承包后,早已過了60歲的父親很多年沒擔任隊長了,田地多年也沒丈量和重新分配過,但是隊上一次高標準良田建設把原來的田埂都毀了,一些高高低低的田都整平,導致原來的田塊都打亂,原來的數據都無效了。這時隊上不得不再次面臨重新丈量和分配。
而新時代的隊長面對一團亂麻的土地和人心不齊的村民,根本就拿不出分配的頭緒,當年項目完工后,按理需要在農歷年底做完這件事,可毫無辦法的隊長撒手不干了,辭職了!著急的村民都知道來年開春是要及時種地的,不能在農歷二月底前分配到位,誰家的地都種不下了。這樣村民統一了意見,要把退了多年住到城里的我父親再搬出山!和我們溝通幾次當然得不到同意,等回老家過年時,鄉親們立即召開隊里會議投票,居然全票選出我六十多歲的父親再來當隊長,他帶領大家利用個把月的時間把自己的嗓子都搞啞了才再次把田分配到位,讓村民順利地種上了地。
從這樣的實例可以看出,農村每次將土地大調整是很困難的,不是每個地方都有能把土地妥善調整的能人,很多還需要村委會甚至政府來人才能將大調整的目標達成,有的農村在調整時還出現打架斗毆甚至將基層組織癱瘓的惡劣程度,給基層造成了損失和不穩定因素。
同時,過于頻繁的調整,讓一些懶惰的人采取掠奪式的種植方式,根本不關心地力保護,有的甚至讓地里留下了大量的稗草種子,種一丘禾,每年稗草還長得好些,哪里又能有產量!一到重新分地,通過抓鬮分到這樣地的農民就苦不堪言了,而這樣的懶漢分到好地又繼續糟蹋,這樣的惡性循環就無法搞好農村的農業了。
其實不能繼續讓土地頻繁調整還有一個趨勢性原因,在我國改革開放后,國家工業逐步強大,需要農民外出務工提供勞動力,同時放開國內農產品市場后,國際廉價農產品涌入,每家分散的幾畝地根本生產不出有效益的農產品,這個時候必須要促進農民脫離土地進城和促進土地流轉集中到規模農業手里,這就需要將家庭承包責任制穩定下來,讓農民無后顧之憂;同時又要讓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保持長時間穩定,才能讓那些規模農業順利流轉到土地并長遠地投資搞生產。
與確定“土地承包30年”不動帶來的好處相比,那些在農村一個歷史時間內因家庭人口數變化而引起的利益不均放到整個農村問題里,就顯得不是那么急迫或者說是關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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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農村土地承包怎樣才能做到大體公平?
國家的政策從動議、擬定到發布是經過了長時間研究,專家論證,甚至局部試點得到數據支撐后才正式發布實施的,一旦確定,除非是出了方向性的問題,否則斷不會朝令夕改!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30年不動”的制定正是國家判斷我國改革開放后農村出現新的情況后針對性地制定的,運行多年以來也驗證了這個政策在釋放農村人口助推城市化、工業化方面的重要作用,也為農村適應我國加入世貿并逐步放開國內農產品市場后,初步通過規模農業來與世界強大的農業抗衡和自保,從而奠定了我國農業基礎性的作用,為國家經濟進一步繁榮和社會整體穩定起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討論到這樣的土地承包政策在一個歷史時期必然會損害部分農民利益的問題,一方面國家希望通過土地承包以人口為分配單位轉向以戶籍為單位后,將農村家庭因人口在一時的增減放到更長時間內考量則會出現一個平衡,例如一個家庭在一個時間段會因人口新生或新嫁進人員沒有分配到對應口糧田,但人終究是要老去的,繁衍這樣人口的該家庭人員必然也會有對應人員在若干年后消亡,則不減少承包面積后正就彌補了之前所缺。這就是“30年不動”的政策解讀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道理。
雖然國家整體的土地承包政策已經定為“30年不動”了,但農村集體組織是享有充分的自治權的,如果村集體留了一定數量的機動地,又判斷新增加人口的家庭基本沒有對應人口消亡的情況,例如當第二輪土地承包時這樣的家庭已經僅剩下未婚年輕人,那這樣家庭的土地分配就沒有踏入國家分析出的通過時間來平衡的數據模型,是“30年不動”政策無法照顧到的少數農村家庭類型,這樣的特例就需要村組集體發揮自治的能力,通過集體內機動地再分配的辦法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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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通過集體分配機動地的方式來平衡沒照顧到的農村群體,享有自治權的村組集體還可以因地制宜或創新的辦法來做相應工作。
首先要相信,國家所倡導的是公平正義,需要推動的也是共同富裕!如果在微觀層面出現了與之抵觸的情形,個人認為基層和村組集體就不能以執行政策為借口而喪失了基層的主觀能動性和村組集體的自治權,例如即使土地承包權已經分配下去了,村組再無能夠給新增加人口可分配的土地,但很多村組成立了集體的合作社,來實現集體經濟發展,那么就可以根據當地人口承包耕地的收益,給無法分配到土地的人口分配集體合作社的分紅權。
同理,如果某農村集體內特殊情況極多,就如開篇提到的農場情況,承包地利益兩極分化嚴重,造成了微觀農村社會的不公平現象,那么這樣的地方還可以考慮通過集體討論決定,將本集體組織的土地通過股份制改造,讓土地承包權重新回流集體,既形成農業的規模化,同時將人口與實際土地承包權剝離后,讓所有人口按承包面積享有對應股權,從而實現農民在集體土地股份制改造后的利益再平衡。
總之,“30年不動”的農村土地承包,是我國農村穩定發展的基礎性政策,政策的執行不會與我國社會公平正義和共同富裕的大方針相悖,需要更多人在政策的框架下來揚長避短、創新擔當地維護地方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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