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山東省聊城市,時年37歲男子榮某,因為妻子小芳(化名)說她被男子小明(化名)、小輝(化名)強行侵犯,便對二人懷恨在心,因此便用刀將小明捅死,去找小輝沒找到,便將刀揮向了小輝的母親……2022年3月3日,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故意殺人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榮某,出生于黑龍江省青崗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在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榮某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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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查明,榮某的妻子小芳,曾經說過她被同村村民小明、小輝強行侵犯,榮某得知后,一直避免與小明、小輝見面。案發當日,榮某、小明等人,都到同村趙某家幫忙,中午在聊城市東昌府區,嘉明經濟工業園站前北街某某飯店吃飯。席間,榮某離開,然后在下午2點左右,駕車再次來到某某飯店門口。
小明進入榮某車內交談,后來兩人一前一后走向某某飯店,在該飯店門口,榮某從懷中取出事前準備的尖刀,從背后抱住小明,并持刀捅刺小明腹部、背部、胸部等部位數刀。后來榮某駕車前往嘉明經濟開發區某某村,尋找小輝沒有找到,就來到小輝母親小玲(化名)家,榮某與小玲發生爭吵,榮某返回車內拿出尖刀將小玲捅傷。
作案后,榮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小明被捅后,在送往醫院途中因肺破裂死亡,小玲的損傷屬于輕微傷。另查明,因為被害人小明死亡,榮某應賠償小明家人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共計3萬5千余元。
小明家人要求榮某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人員交通費、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0萬元,請求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追究榮某的刑事責任,并要求榮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榮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榮某具有投案自首情節,榮某的犯罪動機,是因為被害人與榮某妻子存在不正當關系,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重大過錯,請求法院對榮某從輕處罰。
小芳說道,半年前的一天晚上,小明和她、榮某、還有兩個孩子在一個麻辣燙店里吃飯,吃完飯,小明又把榮某喊出去喝酒,第二天小明給她打電話,說榮某在外面應該有其他女人,她心情不好,就發了一條朋友圈,意思是心情不好,同村的小輝通過微信聯系她,并約她一起喝酒。
后來,她騎車去了某某一期暖頻道附近,小輝開車接著她,去了車站東邊的某某大蝦吃飯,之后又去KTV唱歌,兩人都喝酒了。從KTV出來有點下雨,小輝將車停在路邊,她躺在副駕駛睡了,后來,她感覺到小輝和她發生男女關系,她把小輝推到駕駛座上,之后小輝把她送到她停電動車的地方,他們就分別走了。后來,小輝還專門給她打電話,讓她吃避孕藥。
后來小輝說手機里有她的裸照,又在小輝的車里發生了一次男女關系。后來她想找小明問問榮某的事情,一天下午四點多,她來到小明在嘉明經濟開發區,某某小學西邊的洗車店問小明的時候,小明從后面將她抱住,并捂住她的嘴,與她發生了男女關系,之后她就回家了,怕影響孩子,她沒有報案。后來小明給她打電話想和她相好,她沒有同意。
后來她對象榮某跑車回來,看到她手機上有小明給她發的微信,里面是想和她相好的信息,榮某生氣了,這時小明又發來一條比較曖昧的信息,榮某看到了,動手打她,她就把和小明、小輝發生關系的事情告訴了榮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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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日,榮某去村上幫忙了,到了下午兩三點鐘,榮某給她打電話,讓她把門插好,說他殺人了,得去派出所投案,他也沒法,也是被逼的,說小明老是跟著他,說和她的關系。她和榮某的關系很好,榮某知道她和小明、小輝發生男女關系后,經常吵架,磕磕絆絆的。
榮某被捕后供述,他妻子小芳跟他說,她和小輝、小明有不正當關系,小芳說小輝是趁她喝酒后,拍了她的裸照,小芳才被迫與小輝發生關系,小明是趁小芳給他介紹對象的時候,強行和小芳發生的關系。他知道后一直沒有聲張,但一直避免和小明、小輝見面。
案發當日中午,趙某的母親過世,他們院里的親屬都過去幫忙,趙某中午在嘉明開發區某某飯店辦的酒席。他當時騎著電動車去的,飯桌上他喝了半斤酒,其間去廁所時,小明正好也去廁所,小明先跟他說話,讓他別多想,說了幾分鐘的話,他不愿意和小明在一起,就騎著電動車回家了,小明也回去吃飯了。
回到家后,他覺得院里的男的都沒走,他自己走了沒面子,就開著銀色奇瑞轎車,返回到了飯店。上車后,他把手盒里的單刃刀拿出來,用襪子套在刀刃上,并放在了外套的內兜里,如果小明再刺激他,他就教訓小明。他開車來到了某某飯店門口,他在車上正考慮著打電話問問是否吃完飯了,這時小明從飯店里出來了,并拉開他的后車門坐到了車里。
小明還是說和小芳沒有事,讓他別擺臉子、別裝樣,他們沒有發生沖突,小明就下車了,他覺得窩囊,很生氣地下車了,在小明的后面拉開衣服,右手掏出刀子,把套在刀上的襪子扔在了地上,直接捅了小明幾刀子,之后他把刀子扔在了副駕駛座上,開著車去了某某村想教訓小輝,因為小輝和小芳也有不正當關系,當時他知道小輝不在家,就去小輝的父母家,看看能不能找到小輝。
他把車停在了小輝父母家外面,刀子在副駕駛座位上沒有拿著,他進入小輝的父母家,在廚房見到了小輝的母親小玲,他說小輝做了對不起他的事情,小玲讓他什么事說清楚,說不清楚不拉倒,他就出了大門,回到車里拿了刀子,想著小玲再說難聽的話就教訓她,他回來和小玲還是談的不愉快,他火氣上來了,就拿刀子捅了小玲臀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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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他開車往西走,并給小芳打了電話,讓小芳照顧好家里,又給他母親打了電話,并給120急救中心打了電話,說在嘉明站前街飯店和某某村都有人受傷,需要救助,之后他開車去派出所投案了。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榮某因為聽他妻子小芳說,她曾被小明、小輝強行侵犯,對小明等人不滿,在某某飯店門口,趁小明不備,持刀捅刺小明腹部、背部、胸部等部位數刀,導致小明肺破裂死亡,他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重大過錯,此案的案發具有一定的現實因素,同時考慮到榮某作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行為是自首,可對榮某從輕處罰。因為小明死亡,榮某應當賠償小明家人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等損失,以上共計3萬5千余元。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榮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小明家人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共計3萬5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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