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河北省滄州市,時年17歲的男子賈某,和27歲的女網友小玉(化名)發生男女關系后,小玉以告賈某強奸為由,向賈某索要金首飾,為了嚇唬小玉,賈某在20歲男子尹某的幫助下,采用扼頸、捂嘴、在口鼻臉部捂毛巾,并纏繞膠帶的方式,將小玉殺害并拋尸。2021年12月9日,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故意殺人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8月21日左右,賈某與小玉通過微信認識,并發生了男女關系,后來小玉向賈某索要金首飾。賈某沒有能力購買,便叫來尹某,讓他幫忙嚇唬小玉,并事先買好了毛巾、膠帶作案工具。8月23日下午2點左右,賈某用取金項鏈的理由,將小玉騙到他租住的保定市雄縣某某小區的房間,在尹某的幫助下,賈某采用扼頸、捂嘴、在口鼻臉部捂毛巾,并纏繞膠帶的方式,將小玉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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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二人騎摩托車,將尸體拋到任丘市茍各莊鎮,某某村村北的任雄路西側。案發后,賈某、尹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二人對殺害小玉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另查明,因為賈某、尹某的犯罪行為,給小玉家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為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7萬2千余元。小玉家人請求依法追究賈某、尹某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并判令賈某、尹某二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住宿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其他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共計60萬9千余元。
賈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賈某是未成年人,賈某具有坦白和重大立功情節。被害人在此案中存在較大過錯。請求法庭對賈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尹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尹某故意殺人主觀上是間接故意,主觀惡性小。尹某是偶犯、初犯。請求法庭對尹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楊某說道,8月23下午2點多,他聯系不上小玉了。小玉中午下班后去吃飯,吃完飯還給他打了電話,后來一直聯系不上小玉。8月23日下午1點左右,小玉下班后騎自行車離開了店。過了一會兒,小玉給他打電話,說和一個朋友在某某飯店吃飯。過了二十分鐘左右,小玉又給他打電話說一會回來。
當天下午2點多,小玉還沒回來,他給小玉打電話,無法接通,后來就關機了,他把情況跟老板趙某說了。當晚他去某某飯店看了錄像,錄像上顯示當天中午1點多,小玉和一個20歲左右的男子在某某飯店吃飯,吃完飯二人就走了。老板就報警了。
賈某被捕后供述,他和小玉是通過微信認識的,發生過男女關系,事后小玉讓他買金首飾,不買就告他侵犯她,他沒錢買,怕小玉報警,就把小玉殺了。他和小玉是出事前兩天,通過微信認識的,當天就發生了男女關系,當晚小玉給他發微信,讓他第二天給她買項鏈,第二天他看到微信,約小玉見面。小玉讓他買金首飾,說不給買,就讓他看著辦,給他一天時間。
當時小玉的意思是如果不買,就告他侵犯她。后來他給尹某打電話,讓尹某來找他,尹某來后,他把事跟尹某說了,尹某說讓他把自己的金項鏈給小玉,他說小玉不要。后來他說把小玉騙到家里嚇唬嚇唬,尹某同意了。當時沒商量怎么嚇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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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他在路邊一家商店里,買了一條白色長方形毛巾和兩軸膠帶,想著如果嚇唬小玉的時候,小玉反抗喊叫,就把毛巾塞在小玉嘴里,用膠帶纏上。回家里,他把買的東西放到南臥室里了。當晚小玉問他買金項鏈了嗎,他說沒買,他說把自己的金項鏈給小玉,小玉不同意,說再給他一天時間。當晚他和尹某在家里睡的。
第三天中午,他給小玉打電話,約小玉在某某湖見面,從家出來的時候,他跟尹某說一會把小玉帶到家里來,讓尹某在家等。小玉騎自行車來了,他說先吃飯,吃完飯再去拿金項鏈。后來二人去某某湖西邊的一家飯店吃飯,吃完飯就去他家了。
他說金項鏈在臥室,小玉跟他進了臥室,他把小玉推倒在床上,他騎在小玉身上,膝蓋壓著小玉的胳膊,右手掐著小玉脖子,左手捂著小玉的嘴,他說把自己的金項鏈給小玉,小玉一直搖頭,他知道小玉不干,就使勁掐小玉的脖子,小玉就折騰起來了,他就喊尹某過來。
尹某到臥室后,用一只手捂住小玉的嘴,另一只手抓著小玉的一只手。他騎在小玉身上,用膝蓋壓著小玉的兩個胳膊,右手掐著小玉的脖子,小玉快出不來氣了,他讓尹某捂著小玉嘴的手松了松,他掐小玉脖子的手也松了松,小玉說他們預謀好的,他跟小玉說把自己的金項鏈給她,小玉還是搖頭。
見小玉還不愿意,他就讓尹某又捂上小玉的嘴,他使勁掐小玉的脖子,掐了一會,看見小玉難受,他們的手就又松了松。小玉說她還有一個兩歲的孩子,當時他不知道怎么想的,就用雙手使勁掐小玉的脖子,尹某用手捂著小玉的嘴,掐了四、五分鐘,小玉就不動了。
他怕小玉再緩過來,他們就在小玉臉上纏上膠帶,從嘴巴一直纏到眉毛,后來把毛巾放在小玉的臉上,在外層纏了幾圈膠帶。又把小玉的兩個胳膊背過來,在手腕處用膠帶纏住,在腳踝處用膠帶纏住,然后把尸體放在床廂里。
后來他和尹某就騎摩托出去了。在路上他說把尸體扔在某某村南的白洋淀里邊,尹某同意了。當晚9點左右,他們回到家里,他在北邊臥室的床上,拿了一床被子鋪在南邊臥室的地上,用被子把尸體裹起來,用電線捆住,外邊又裹了一條床單。
他和尹某把尸體抬到樓下,將尸體橫放在摩托車上,尹某騎著摩托,他坐在后邊,把尸體橫在中間,騎著摩托車去某某村了,過了一個加油站,又往南走了兩三里地,就把尸體扔到了堤下邊,然后騎摩托車回雄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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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賈某、尹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導致一人死亡,二人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賈某是犯意的提起者、殺人行為的主要實行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賈某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鑒于賈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是未成年人,應從輕處罰。
尹某幫助賈某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并幫忙拋尸滅跡,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他應從輕處罰。但尹某作為成年人,對他所實施行為的判斷和認知都應優于賈某,仍積極參與實施犯罪,該情節在量刑時也應考慮。
賈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和行蹤,他作為主犯,屬于坦白交代犯罪事實,依法不構成重大立功。尹某是偶犯、初犯,但他犯罪情節惡劣,不足以減輕處罰。賈某、尹某的犯罪行為,給小玉家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合理部分應予以賠償。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賈某、尹某犯故意殺人罪,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共同賠償小玉家人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7萬2千余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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