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6部門:嚴厲打擊倒賣死亡證明)
1月12日,國家衛健委等6部門發布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務管理規定,明確對于死因明確的正常死亡,醫療機構需在死亡發生或家屬申報后一日內簽發死亡證明;亡故患者遺體在醫療機構臨時停放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4小時。此外,嚴禁醫療機構開展殯儀服務、外包太平間,并嚴厲打擊倒賣死亡證明、泄露逝者家屬信息等行為。
該規定詳細劃分了死亡證明的開具責任。在醫療機構內或來院途中正常死亡者,由救治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在家中或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由當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簽發;非正常死亡需開具證明的,則由公安機關派出所負責。
該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優化遺體處置流程,可設置遺體暫存區(太平間僅提供暫存服務)。患者死亡后,應快速移至暫存區,并通知家屬聯系殯儀館接運。遺體在暫存區停放一般不應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需盡快轉運至殯儀館。
此外,該規定劃定多個“嚴禁”劃清醫療機構的服務紅線:嚴禁機構內任何場所陳列、售賣殯葬用品;嚴禁外包太平間或引入第三方提供殯儀服務;嚴禁接收、存放院外遺體;嚴禁使用院前急救車輛、非急救醫療轉運車輛轉運遺體。
為保護逝者及家屬隱私,防止信息泄露和誘導消費,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工作人員不得違規提供喪屬信息,不得推薦、誘導家屬到指定殯葬機構消費,并需向家屬發放告知單和舉報電話。
在監管層面,衛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加強協同。衛健部門負責管理死亡證明簽發和院內場所;民政部門監督殯儀館及時接運遺體,并移交違法線索;公安機關查處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整治機構周邊殯葬服務價格違法等問題。對于違規行為,將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