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省政府原副省長趙金云受賄、內幕交易案一審宣判)
2026年1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甘肅省政府原副省長趙金云受賄、內幕交易一案,對被告人趙金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趙金云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24年10月,被告人趙金云單獨或伙同其丈夫包東紅(另案處理),利用趙金云擔任甘肅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副處長、甘肅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甘肅機場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甘肅省政府副省長,以及利用包東紅擔任甘肅省敦煌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局長,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項目、申辦探礦權、解決涉稅問題、調整職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409萬余元。
2018年6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趙金云利用在工作中獲悉的內幕信息,使用其控制的親友證券賬戶多次買入相關股票,成交額共計人民幣702萬余元。趙金云將上述股票賣出后,非法獲利人民幣30萬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金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內幕交易罪。鑒于趙金云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和大部分內幕交易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趙金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趙金云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