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不要因為信訪而失去訴權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時關于起訴期限的限制不因信訪而中斷或者延長,信訪不是耽誤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
(2019)最高法行申14184號
裁判要旨
信訪是公民以一定的形式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公民表達其自身訴求的一項制度。但該反映訴求的途徑并非法定救濟途徑,公民提起行政訴訟時關于起訴期限的限制不因信訪而中斷或者延長,信訪不是耽誤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服某項行政行為時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時間限制,性質上屬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間,不能中斷或者中止,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長或者將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418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馬某豐,男,1940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八面通林業局。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林業局轄區。
法定代表人:朱革,該局局長。
再審申請人馬某豐因訴黑龍江省八面通林業局(以下簡稱八面通林業局)拆遷行政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行終5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由審判員梁鳳云、審判員張艷、審判員張劍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馬某豐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再審改判八面通林業局出示對三棟樓房拆遷補償所依據的文件和規定,并依據承諾補償其拆遷補償差價款額。主要的事實與理由為:一是其多年通過上訪主張權利,起訴未超法定期限,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經將訴訟時效由兩年改為三年,本案應當適用新的規定。二是二審法院未開庭審理,程序違法。三是八面通林業局拆遷補償時未履行評估程序。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馬某豐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信訪是公民以一定的形式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公民表達其自身訴求的一項制度。但該反映訴求的途徑并非法定救濟途徑,公民提起行政訴訟時關于起訴期限的限制不因信訪而中斷或者延長,信訪不是耽誤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根據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本案中,根據一、二審查明事實,馬某豐之女馬某昕于2013年4月22日到拆遷辦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于2013年5月24日到拆遷辦接收了《八面通林業局局址棚戶區改造區域房屋拆遷補償認定書》,當天從八面通林業局財務科領取了拆遷補償款294300元。馬某豐認可馬文昕的代理行為。案涉房屋于2013年9月拆除。馬某豐于2018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八面通林業局按每平方米1760元對其案涉房屋予以補償等訴訟請求明顯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關于二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違法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因此,馬某豐主張程序違法的理由不成立。
綜上,馬某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馬某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梁鳳云
審判員 張 艷
審判員 張 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吳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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