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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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出賣人一房二賣,在后買受人完成過戶取得房屋所有權,在先買受人長期占有使用房屋的情形。受損一方往往主張得利方全額返還房屋占用收益、差價收益,得利方則以自身簽約善意、無過錯為由抗辯,主張無需返還全部利益。
那么,一房二賣場景下,不當得利返還范圍何時起算?返還利益具體包含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發電公司訴某銀行不當得利糾紛案》中明確:
在“一房二賣”情況下,兩個買受人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一方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同時另一方占有房屋卻對“一房二賣”不知情,直到其在申請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時才知曉,自該時起,其占有已經喪失了法律依據。在此前提下,認定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應當自法律根據消滅時開始計算,并根據得利人是善意還是惡意而作區別。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時,僅返還現存的利益;在明知沒有法律根據后,返還的利益應當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一房二賣情形下,某銀行占有房屋產生的不當得利起算節點如何認定,以及其需要返還的利益范圍包含哪些。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某開發商先后與某發電公司、某銀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構成一房二賣。合同簽訂初期,兩份買賣合同均合法有效,某銀行先行收房并長期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后續開發商為某發電公司辦理完成房屋不動產過戶登記,某發電公司依法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權。此前某銀行基于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占有房屋,主觀善意無過錯,直至知曉房屋已過戶至他人名下,方才喪失合法占有依據。某發電公司訴請某銀行返還自收房之日起全部房屋占用收益。
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應當予以返還;善意得利人僅需返還現存利益,惡意得利人需返還全部取得利益及孳息。一房二賣案件中,合同有效存續期間,買受人的占有行為具有合同依據,不屬于不當得利范疇。
從以上條款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房二賣不當得利并非自房屋交付占有之日起算,而是自買受人知曉或應當知曉房屋權屬變更、無法辦理過戶之日起算。權屬變更前,買受人基于有效合同占有房屋,具備合法依據,無需返還利益;權屬變更后,占有基礎滅失,持續占有構成不當得利。
此外,不當得利返還范圍需結合當事人主觀狀態判定。從本案案情看,某銀行簽約、收房時均為善意,不知曉一房二賣事實,屬于善意得利人,僅需返還權屬變更后的房屋占用租金、現存收益,無需承擔前期占有利益及額外賠償。因此,某發電公司主張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全部返還利益的訴訟請求,依據不充分。
某銀行僅需自喪失合法占有依據之日起,返還對應的房屋占用利益,其抗辯主張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一房二賣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核心在于精準認定起算時間與返還范圍,區分當事人主觀善意狀態。善意買受人無需對權屬變更前的占有行為承擔返還責任,僅需返還權屬變動后的現存獲益。購房者遭遇一房二賣糾紛時,應當及時固定簽約、收房、知曉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據,精準界定損失范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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