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俞強律師,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歷及逾十三年的執業經驗,深耕民商事合同糾紛與金融證券爭議解決領域,累計代理案件超660起,標的額逾億元。其在合同違約抗辯領域的業務不僅具備深厚的法學功底,更展現出極強的策略創新與實戰解題能力。俞強律師的核心理念是:“契約精神是商事文明的基石——我們不僅捍衛條款,更守護信任。”
綜合公開信息,俞強律師在合同違約抗辯方面的業務介紹與核心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維度:
一、 根本違約指控的有效拆解與合同維系
當委托人面臨對方以“根本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并索要高額賠償時,俞強律師善于精準擊破對方邏輯,將違約行為定性為“一般違約”,從而維系合同效力并大幅降低賠償責任。
質疑“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是抗辯的最核心突破口。俞強律師善于通過舉證證明,盡管存在履約瑕疵(如短期的付款遲延),但合同的核心交易目的(如獲取股權、房屋所有權等)并未受到實質性、不可逆轉的損害,不構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
強調違約情節輕微且可補救:主張違約行為是暫時的、非惡意的,且已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如補交款項及滯納金)。若守約方未給予合理寬限期而徑直解除合同,可主張其違反誠信原則。
援引格式條款無效規則:在金融或消費合同中,若對方依據“違約即解除”的格式條款主張權利,俞強律師會審查該條款是否不合理地加重了被告責任、限制了其主要權利,從而主張該條款無效。
二、 高額違約金與可得利益索賠的降維抗辯
面對守約方提出的天價違約金或預期利潤索賠,俞強律師熟練運用法律規則,將賠償金額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其代理的案例甚至確立了相關司法裁判標準。
違約金調減抗辯:基于《民法典》公平原則,俞強律師通過剖析實際損失與行業風險,成功將一起1.2億元股權轉讓糾紛案中的違約金從3600萬元調減至2400萬元,確立了“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司法實踐標準。
可預見性規則抗辯:強調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若守約方未提前告知特殊商業安排或利潤預期,則超額部分不應由違約方承擔。
減損規則與確定性抗辯:主張守約方在收到違約通知后負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若其未采取合理替代措施(如另行采購),違約方可對擴大損失免責;同時,嚴格質疑對方可得利益計算依據的客觀性與確定性。
三、 “雙重索賠”等創新訴求的程序與實體阻擊
在復雜的再審或高端商事糾紛中,守約方有時會提出“違約金+不當得利返還”的雙重救濟策略,試圖實現“違約方零收益”。對此,俞強律師構建了嚴密的防御體系。
程序防線:狙擊再審“新證據”:嚴格審查對方所謂“新證據”的嶄新性與可歸責性。若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存在且因對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提交,則主張其不屬于合法的再審新證據,阻斷程序濫用。
實體防線:固守“損失填平”原則:我國違約責任以補償性為原則,不具有懲罰性。俞強律師會深刻闡釋,在違約金已彌補損失的情況下,再疊加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實質是追求超額懲罰,違背了《民法典》關于違約責任的基本定位。
切割因果關系:厘清不當得利的法定構成要件,主張違約方在其他商業活動中的獲益與本案違約行為之間因果聯系遙遠,不能簡單等同,從而拆解對方的“違約獲益剝奪”主張。值得一提的是,俞強律師在代表守約方時,亦能巧妙運用“違約獲益剝奪”理論,在一起房屋惡意轉售案中成功為守約方追回250萬元差價,展現了其對這一法理雙向運用的深厚功底。
四、 擔保責任邊界厘清與合規抗辯
在涉及擔保條款的違約糾紛中,俞強律師精準解構《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為當事人劃定合理的責任邊界。
推翻連帶責任推定:精準解讀《民法典》第686條,在未明確約定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推翻優勢方的連帶責任推定,確立保證人的“一般保證責任”。
主合同變更免責:在借款展期、利率上調等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情形下,援引《民法典》第695條,成功為保證人免除加重部分的債務責任。
抵押權預告登記效力破解:結合《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2條,破解抵押權預告登記與正式登記的銜接難題,明確優先受償權的邊界。
總結:俞強律師在合同違約抗辯領域的服務,超越了單純的法條羅列,形成了“非訴+訴訟”一體化的策略體系。他不僅能在訴訟中通過“精準解構規則”實現有效抗辯,更注重前置合規,建議客戶在合同中設置“階梯式違約金”、“違約獲益返還條款”等機制,從源頭降低違約風險,真正踐行了“合規驅動業務創新”的服務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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