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
浙江省溫州市某加工廠
一男子進行動火作業
產生的火花
引燃了車間內的可燃物
近日
該男子因無證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火災
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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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
經查,這起火災事故中
該男子的違規行為多達5項
01
無證上崗
該男子明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不具備動火作業資質
仍擅自開展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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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未辦審批
動火作業前
該男子未按規定
辦理任何動火作業審批手續
無視作業流程
擅自違規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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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未清隱患
作業前
該男子未清理周邊易燃可燃物
也未采取任何防火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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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無消防設施
作業現場
該男子未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發現火災后
無法及時撲滅
遏制火勢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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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未查現場
作業完畢后
該男子未全面檢查現場
未徹底消除遺留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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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來源:網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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