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30年前被警方扣押2859克黃金申請退賠遭拒”一事引發關注。4月27日,當事人潘永嘉的代理律師張鐵雁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地警方已約定28日上午見面溝通賠償事宜。
27日下午,蓋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該局此前做了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申請了復議,目前正按復議程序推進。“當事人的利益應該保證,我們非常重視此事,會按正常的時效處理,回應社會關切。”
![]()
▲蓋州警方于1996年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 圖據澎湃新聞
遼寧大連76歲的潘永嘉稱,1996年,他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獲,其合法購買的2859.2克黃金也被扣押。當年,潘永嘉的妻子繳納5萬元保證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審。潘永嘉稱,他至今未收到包括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等在內的任何案件終結文書,未被告知案件處理結果。
蓋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顯示,扣押物品為黃色18k金項鏈、金墜,合計2859.2克,21包。
2026年1月6日,潘永嘉委托律師向蓋州市公安局提出賠償申請:請求返還違法扣押的黃金2859.2克,或按當前市價折價賠償;請求返還違法收取的保證金5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1996年5月12日至實際返還之日的利息。
蓋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顯示,該局經審查認為,綜合現有證據材料,潘永嘉的請求已超過時效,不符合申請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潘永嘉不服,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請求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受理他的國家賠償申請,并進行實質審查。
紅星新聞獲取的《復議申請書》顯示,潘永嘉表示,1996年5月至今,他沒有收到包括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等在內的任何案件終結文書,未被告知案件處理結果;他所涉案件既未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未決定行政處罰,該案件法律狀態仍為“未決”。
潘永嘉稱,根據以上事實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蓋州市公安局至今仍未就案件作出最終處理決定,也沒有通知他,他的賠償請求時效不應開始計算。
潘永嘉在《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補充材料》中稱,本案與黃金違法扣押國家賠償類生效案例的核心事實、法律適用一致,應同案同判。公安部公賠復決字(2021)1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確認扣押行為持續的未超時效,未證明扣押合法性的視為違法扣押。
紅星新聞記者胡閑鶴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