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9.2克黃金制品被公安扣押三十年”一事登上熱搜。當事人潘永嘉的律師透露,遼寧營口的蓋州市公安局已約定雙方見面溝通賠償事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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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6日,當事人潘永嘉購買了2859.2克黃金制品,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獲,黃金制品遭扣押。潘永嘉被收容審查11天,家人繳納5萬元保證金取保候審。蓋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顯示,扣押物品為黃色18k金項鏈、金墜,合計2859.2克,21包。而當事人告訴記者,當時購買這些金首飾是想留些資產,有18k金,也有24k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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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州市公安局至今沒有對潘永嘉作有罪認定、沒有處置扣押黃金、也沒有返還保證金。
今年1月,距離黃金被扣押將近30年,76歲的潘永嘉向蓋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被蓋州市公安局以超過請求時效、不符合申請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潘永嘉對此表示不服,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本月24日,營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回應,正在積極研究此事,將盡快向復議申請人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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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千克的黃金都去哪了?舊案何以一拖三十年?此案中最蹊蹺的是,30年過去了,當事人潘永嘉至今沒有收到包括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等任何案件終結文書,也沒有被告知案件處理結果。近3千克黃金,無論按當年,還是以如今的金價來計算,金額之巨大都要求執法者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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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嘉向媒體表示,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前,曾多次向蓋州警方詢問案件處理情況并索要黃金。但工作人員回應說,案件的主要承辦人已經去世,另外一名經辦人也已退休并表示不清楚案件現在的狀態。至于涉案黃金,蓋州市人民銀行則回應:2012年洪水淹沒銀行舊址,檔案丟失,賬目被毀,無法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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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方面認為,蓋州市公安局違法扣押黃金制品,應優先原物返還;如果黃金制品已被處置,需按照決定作出當日上海黃金交易所金價賠償。潘永嘉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5萬元保證金應依法予以全額退還。此外,他曾被限制人身自由11天,還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金問題,希望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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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當年的處置和流程來看,是否存在不合理之處?這種情況按照正規流程應該怎么處理?律師岳雪飛解讀說,國家1983年時有一部《經營管理條例》,1996年的時候應該也是適用的。《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攜帶金銀進入中國境內,數量是不受限制的,但是必須向入境地的海關做申報登記。所以正常情況下,當事人當時根據相關的規定,應該不構成走私犯罪。
而這件事已經過去30年,當時潘先生被取保候審,但是到現在他也沒有收到任何的、比如說刑事案件撤銷的決定書,或者取消取保候審的決定書,所以處置流程肯定是有問題的。因為如果認為當時潘先生構成犯罪的話,按照正常的程序,應該會走到刑事追訴、法院審判的步驟。但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話,就應該解除取保候審、撤銷案件,同時返還扣押的財產。
《國家賠償法》規定,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原判罰金、已經執行的沒收財產,受害人都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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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賠償請求時效,最高法解釋,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限為兩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人身權、財產權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或按照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之日起計算。但辦案機關未作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的,依法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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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甘肅籍商人馬光輝也曾遭遇黃金被扣26年。2021年2月,公安部責令青海省公安廳60天內向當事人返還黃金5183.4克。公安部出具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指出,1994年,青海公安機關認為馬光輝涉嫌販賣黃金,并把扣押的黃金交售給當地人民銀行,但始終不能提供原始辦案證據,無法證明扣押和交售涉案黃金的合法性,應當視為違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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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潘永嘉一案,如果警方不能提供原始辦案證據,證明扣押處置涉案黃金的合法性,也應視為違法扣押;而不證明處理涉案黃金并將處理決定送達潘永嘉,也應視為扣押處于持續狀態,所謂超過賠償請求時效,也就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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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涉事警方的處置流程存在問題,這件事情給執法部門帶來怎樣的啟示?作為攜帶貴重物品入境的旅客,又應該遵循哪些規范?律師岳雪飛指出,無論是進出中國的國境,或者是進入他國的國境時,一定要了解海關對于出入境旅客的提示。比如說哪些物品禁止出入境,或者允許出入境的數量,需要提前掌握,避免觸犯我國或者他國的法律。而對于有關部門,尤其是執法部門來說,現在法律規定相對是比較完備了,但是作為執法的個人,需要留意自己對這些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是否正確,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避免在執法工作中發生錯誤。
看看新聞記者: 嚴相莉 翟靜 陳昱卉
編輯: 陳昱卉 翟靜
責編: 嚴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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