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級高級警長李才玉被控徇私枉法案計劃于2026年5月9日上午開庭。代理本案二審以來,對案件程序、實體問題的不斷了解,對南京當地司法環境的切身體驗,在此暫時不多講,看二審情況,再做進一步的表達。
今天,就聊聊刑事領域的司法糾錯難問題。
做刑辯這些年,我見過太多當事人家屬拿著一摞摞的材料,眼神里透著絕望和期待問我:“安律師,這案子明明是錯的,為什么就是翻不過來?”
這個問題,我在心里問了自己無數遍。很多人把鍋甩給某個法官或檢察官,其實真不是那么簡單。冤案翻案難,本質上是一個系統性工程出了問題,是制度、人情、利益盤根錯節的結果。今天咱們不講虛的,把這背后的深層邏輯掰開了揉碎了講講。
一、制度層面:先天設計的“緊箍咒”
首先得看規則。咱們的刑事訴訟法設計里,再審(審判監督程序)本身就是個“非常態”程序。
1、再審門檻高得離譜
二審是終審,判決生效了就進入了“既判力神圣”的保護圈。想啟動再審?光有懷疑不行,得拿出實錘。法律規定必須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達到嚴重程度。在實務中,法院手里握著巨大的審查裁量權,很多申訴連立案復查的門都進不去,直接就被“駁回”了。這就像一道緊閉的大門,鑰匙掌握在原本做出判決的人手里。
2、“誰辦案誰負責”的副作用
現在推行的司法責任制,初衷是好的,要讓辦案人終身負責。但到了冤案糾錯這兒,這就成了巨大的利益固化劑。一旦案子改判了,意味著前面的公安、檢察、法院一環扣一環全是錯案。這不僅關乎面子,更關乎帽子——績效扣分、晉升受阻、甚至要背紀律處分。這種情況下,指望原單位主動“抽自己耳光”?太難了。
3、“配合”大于“制約”的慣性
公檢法本該是三角形的穩定性結構,互相制約。但現實操作中,很多時候變成了流水線作業,“配合”得嚴絲合縫。偵查階段的一點小瑕疵,到了起訴、審判階段,往往就被默認承接了。再加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在某些時候被虛化,想要靠內部力量打破這個閉環,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4、證據的“化石化”
法律講究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但這個事實是法律事實,也就是當年案卷里記載的那些證據。時過境遷,物證可能丟了,證人可能不在了。讓你在幾十年后去拿“新證據”推翻舊判決,這本身就是一個極高的舉證門檻。
二、實踐層面:看不見的“潛規則”
除了白紙黑字的制度,還有大量實操中的潛規則在作祟。
1、層層背書,無人愿當“破局者”
一個案子能走到終審判決,那是經過了偵查員、法制員、檢察官、法官好幾雙手的。這已經不是一個人的錯誤,而是一個體系的背書。推翻它,等于否定了整個鏈條的專業性。所以,基層司法機關往往有一種本能的保守主義——“維持原判最安全”。
2、“有罪推定”的幽靈
雖然教科書上都寫著“無罪推定”,但在很多辦案人員腦子里,案子既然判了,那肯定是有罪的。他們在審查申訴時,往往帶著一種“這人是不是在胡攪蠻纏”的預設心態。這種選擇性失明,讓很多關鍵的疑點就在眼皮子底下溜走了。
3、當事人的“無力感”
說實話,冤案家屬太難了。他們不懂法,不知道怎么寫一份合格的申訴狀,也不知道怎么去搜集那些早已塵封的證據。再加上再審階段法律援助往往跟不上,沒有專業律師介入,單靠老百姓的一張嘴、幾張紙,根本撬不動龐大的司法機器。
三、現實層面:利益與成本的博弈
最后,我們得聊聊最現實的利害計算。
1、維穩與地方形象
有些案子是當年的“嚴打”案,或者是地方上的大案要案。改判了,不僅是賠錢的事,還可能引發信訪、輿論海嘯,甚至牽扯出當年背后更復雜的保護傘問題。地方政府為了“大局穩定”,往往傾向于捂蓋子。
2、國家賠償的賬本
別笑,這很現實。案子平反了,國家要賠錢,要安排善后。對于一些財政緊張的地方來說,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有時候,不翻案反而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3、時間的磨損
很多案子一拖就是十年二十年。當年的偵查人員退休了,檔案丟了,記憶模糊了。你想還原真相,但真相早就被時間磨沒了。這時候,即便大家都知道可能是個錯案,但因為無法完全“證實”,也就只能一直這么懸著。
冤案翻案難,歸根結底是制度架構、實踐慣性和現實利益的一場共謀。要想真正解決翻案難,不能光靠“真兇出現”或者“亡者歸來”這種戲劇性的偶然,更不能只靠媒體的輿論倒逼。
我們需要的是制度性的松綁:弱化錯案考核的負面綁定,讓檢察官、法官敢于糾錯;強化律師在申訴階段的實質性參與;最關鍵的是,要讓司法機關敢于直面錯誤。畢竟,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但遲遲不來,就更不是正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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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志軍律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權益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東城區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業領域: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多起案例獲撤銷案件、不起訴、改判等有效辯護結果。電話(微信):139112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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