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有個事兒特別火,看得我心里是又酸又暖。咱們平時刷短視頻,凈看見些“提燈定損”、押金難退的糟心事兒,感覺房東和租客都快成“天敵”了。
但江西贛州這位80多歲老大爺的操作,簡直就是給這涼薄世道的一記“重拳”!他用34年的時間證明:這世上,還真有人把租客當家人!
一、 20年不漲價,這房東圖個啥?
故事還得從20多年前說起。那時候,盲人范先生帶著撿來的女兒四處討生活,想找個落腳的地方,難如登天。倆人眼睛都不方便,兜里比臉還干凈,去租房子,不是被嫌棄,就是租金太高。
就在爺倆快絕望的時候,碰到了這位房東大爺。大爺一聽情況,二話沒說,直接拍板:“我這房子,50塊一個月租給你們,只要你們住,這輩子不漲價!”
要知道,那時候周邊房租早就幾百上千了,50塊錢連塞牙縫都不夠。范先生當時就懵了,激動地問:“叔,這太少了!”大爺就回了一句讓全網破防的話:“我收你錢,是讓你住得安心,不是為了掙你錢。 ”
這句話說得太有水平了!他不是直接免租金,那樣像施舍,怕傷自尊。他收這50塊錢,是給這家人一個體面,讓他們住得有底氣。這一住,就是整整20年。這20年里,房價翻著跟頭漲,大爺少賺了至少20萬,愣是沒漲過一分錢。
二、 搬家不是結束,而是另一段善舉的開始
按說故事到這已經很感人了,但大爺接下來的操作才是王炸。
后來范先生的女兒工作了,父女倆搬走了。按理說租約結束,各走各的,緣分到此為止了吧?可大爺心里一直惦記著老范眼睛不方便,怕他沒人照顧。于是,這位80多歲、腿腳不利索的老人,開始了長達14年的“探親”路。
擠公交、倒兩趟車、拎著大包小包,就為了去看看這個早已不是租客的“老弟”。這一看,就是14年。這種善良已經不是動動嘴皮子了,全是實打實的“苦差事”,但他甘之如飴。
少收20萬是仗義,牽掛14年是仁義。 這位大爺雖然沒做什么驚天動地的大事,但他把這件小事做到了極致。咱們平常說“遠親不如近鄰”,這大爺雖不是近鄰,甚至是“前房東”,但這情分比親人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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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站在法律角度,大爺的“任性”其實很“危險”
感動之余,阿宏作為一名經常講法的作者,職業習慣又犯了。雖然大爺的行為令人敬佩,但如果咱們從極端的法律風險角度來復盤,這種“口頭約定”、“低價長租”的操作,其實藏著不少對房東不利的風險。
第一,口頭合同雖然有效,但維權舉證太難。
大爺和范先生之間大概率是沒有簽那份標準的《房屋租賃合同》的,全靠一句話承諾。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期6個月以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雖然事實合同也受保護,但如果遇到一個不講理的租客,口頭約定的“50元房租”如果沒有錄音或證人,一旦產生糾紛,房東往往拿不出有利證據。
第二,長期低于市場價出租,可能會被認定為“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
這里有個法律知識點可以普及一下。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份合同的租金價格低得離譜,比如市值2000元你租200元,甚至像大爺這樣20年不根據市場行情調整,在極個別案例中,法院可能會基于 “情勢變更” 原則調整租金。
但請大家注意,大爺這種情況是屬于主觀善意。咱們看另一個案例:海南曾有房東以20年2萬元的價格包出檳榔園,后來反悔起訴,法院就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了合同。大爺雖然少賺了錢,但法院絕不會支持他反悔,因為法律也得講公序良俗。
第三,大爺倒貼錢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大爺這14年買禮物的錢、坐公交的錢,都屬于贈與。這種贈與有個最大的特點:一旦東西給了(比如禮物送到手里了),就不能隨便要回來了。 這也是為什么法律保護善意贈與,因為這種基于道德和感情的付出,比金錢更貴重。
結論
同樣是房東,有的人恨不得把租客骨頭里榨出油來,有的人卻用一套房撐起了別人后半生的天。
很多人說大爺虧了,少賺了20萬,還得搭上自己的養老金去接濟別人。但我覺得,大爺才是真正的人生贏家。他贏得的不是錢,是人心,是福報,是范女士那句感激涕零的“這就是老一輩的情誼”,更是全網幾億人的敬意。
最后想問問大家: 如果你是有房出租的房東,面對確有困難的租客,你愿意在租金上做出多大的讓步呢?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來源:綜合中華網、南昌晚報、今日頭條等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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