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晉城市沁水縣中村鎮澗河村:河道清理本是惠民工程,清出砂石卻被無資質拉進村加工售賣,誰在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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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疏浚、堤岸加固、消除汛期隱患,這本是切切實實的民生工程。沁水縣中村鎮澗河村開展河道改造整治,初衷本是為了守護村莊安全、改善河道環境、保障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安穩,百姓對此原本充滿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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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順利推進,河道也得到了清理整治,這本該是一件皆大歡喜的好事。可隨著河道清理完成,大量砂石、石料被清理出來后,事情卻徹底變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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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規定,河道清理產生的砂石屬于國有資源,必須依規公示、公開處置、收益上繳,全程透明可查。但在澗河村,這一切法定程序全都形同虛設。
河道清出來的砂石、石料,沒有任何公示公告,沒有任何拍賣流程,沒有任何合法處置手續,就被一車車直接拉到村內,在無任何審批的場所進行加工、生產,隨后對外公然銷售,變成了少數人牟利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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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人觸目驚心的是,負責承接、加工、銷售這些砂石的主體,沒有任何資質,企業沒有任何信息,無工商注冊、無環保審批、無安全生產許可、無采砂及加工資質,完全是一套“黑體系”。
沒有任何資質,企業沒有任何信息,是誰給的店?又是誰縱容的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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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本該利民的河道清理工程,最終演變成違規清運—村內非法加工—違法銷售牟利的完整黑色鏈條,國家資源悄無聲息流入私人腰包,法律底線被肆意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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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自處置、非法加工銷售河道砂石,觸犯哪些法律?
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圍內砂石資源的開采、清運、處置,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開。
澗河村清理出的河道砂石,未經許可、未公示、未拍賣,直接拉進村加工銷售,嚴重違反河道管理規定。
2.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河道砂石、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違規取土采砂的,依法可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本次將清理砂石直接拉至村內非法加工銷售,已構成明顯違法。
3.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
河道砂石屬于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盜賣、擅自加工銷售。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加工資質和經營手續,私自將國有砂石拉進村加工售賣,屬于非法處置國有礦產資源。
4. 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
未取得相關許可,擅自開采、處置、銷售礦產資源,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
?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 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結合村內大規模加工、長期銷售、獲利明確等事實,已達到刑事追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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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靈魂追問:誰在無視法規?誰在一路包庇?
河道清理是為了群眾,清出來的資源也理應服務于公共利益。
可為什么砂石一出,就不公示、不拍賣、不監管?
為什么無資質、無任何企業信息的人員,可以堂而皇之把國有砂石拉進村加工銷售?
一條完整的非法產業鏈,長期公開運作,究竟是誰在視而不見?又是誰在背后縱容?
惠民工程不能變成斂財工具,國有資源不能淪為私人財產,法律紅線更不能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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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要求相關部門立即徹查:
1. 查清河道清理砂石的清運數量、加工地點、銷售去向、獲利金額;
2. 全面取締村內非法加工點,沒收違法所得,查封相關設備;
3. 嚴肅追究無資質非法加工、非法銷售國家資源的相關人員責任;
4. 深挖背后是否存在監管失職、權力包庇,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不給群眾一個交代,不給法律一個交代,此事絕不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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