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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典型案例10個。其中,由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的反復惡意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案入選。
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典型案例
一、短語類商標顯著性判斷行政案——潘某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二、芯片發(fā)明專利侵權案——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芯某系統(tǒng)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三、翻新交換機再售商標侵權案——某技術有限公司與周某某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四、內外串通不正當獲取商業(yè)秘密刑事案——張某等十四人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
五、惡意“挖角”不正當競爭案——科某股份有限公司與追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爬取網(wǎng)絡平臺數(shù)據(jù)不正當競爭案——浙江淘某網(wǎng)絡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wǎng)絡有限公司與浙江慢某網(wǎng)絡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七、假冒注冊商標民刑銜接案——鄧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八、“網(wǎng)絡黑嘴”商業(yè)詆毀案——許昌市胖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于某某與柴某某等商業(yè)詆毀、名譽權糾紛案
九、網(wǎng)售盜版電子書著作權侵權案——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某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粟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糾紛案
十、反復惡意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案——廣州谷某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與藍某啤酒(廣州)有限公司、廣東金某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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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復惡意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案——廣州谷某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與藍某啤酒(廣州)有限公司、廣東金某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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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藍某啤酒(廣州)有限公司自2001年開始獲準注冊了“藍妹”“藍妹金裝”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藍妹”系列商標經(jīng)持續(xù)宣傳推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廣東金某貿易有限公司為啤酒業(yè)的同業(yè)經(jīng)營者,2017年至2022年期間多次委托廣州谷某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申請注冊“藍味啤酒”“藍魅啤酒”“正韓藍妹”“藍味金罐”等十余枚商標,并將其中兩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目前,已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裁決及人民法院在先判決認定金某公司申請注冊的上述系列商標與藍某公司的“藍妹”系列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人民法院在先判決認定了金某公司申請注冊“一起嗨啤”“藍魅啤酒”“藍味啤酒”“百英”“哈冰”等商標具有明顯復制、抄襲他人知名商標的故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明顯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秩序,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據(jù)此,金某公司申請注冊的上述系列商標現(xiàn)均已被駁回注冊申請、不準予注冊或宣告無效。藍某公司認為金某公司申請注冊與藍某公司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谷某代理公司為金某公司提供代理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金某公司及谷某代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金某公司賠償藍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以及支付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谷某代理公司就其中2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為,金某公司的商標申請注冊和許可他人使用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谷某代理公司構成幫助侵權,應與金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判決金某公司賠償藍某公司50萬元,谷某代理公司在10萬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谷某代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藍某公司的“藍妹”系列注冊商標經(jīng)過持續(xù)使用和宣傳,在被訴商標注冊時已具有一定影響。藍某公司對“藍妹”系列注冊商標依法享有在先權利。已有多份在先法院判決和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裁定認定,金某公司申請注冊的系列商標屬于大量注冊囤積商標,不具有正當性,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金某公司作為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明知藍某公司的“藍妹”系列注冊商標,仍持續(xù)、反復申請注冊與藍某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明顯超出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具有攀附藍某公司商譽、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屬于惡意注冊商標行為,且將其中的兩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屬于商標囤積牟利的行為。金某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藍某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谷某代理公司作為專業(yè)商標代理機構,與藍某公司處同一地區(qū),應知“藍妹”系列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其代理注冊的“藍魅啤酒”商標被駁回后,特別是在法院對金某公司的注冊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后,明知金某公司系惡意注冊商標,仍接受金某公司委托提供商標代理服務,構成幫助侵權,應與金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谷某公司上訴后,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持續(xù)、反復惡意注冊商標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對已有在先判決認定構成商標惡意注冊、仍反復大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并追究參與申請注冊商標鏈條的代理機構責任,有助于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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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何雪娜
圖片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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