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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廳丨2025年度無錫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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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1、賄買圖紙產業化侵權,全鏈條打擊精準量刑——非法獲取圖紙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2、全流程制售盜版音樂,刑事追責凈市場亂象——盜版車載音樂U盤侵犯著作權罪案

      3、前員工侵權爭奪市場,突破法定上限高判賠——侵害涉地板輥壓設備實用新型專利權案

      4、判決未生效侵權持續,行為保全防損失擴大——侵害技術秘密訴訟中行為保全案

      5、商業利用超期勝轉負,現有設計抗辯助免責——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

      6、全面模仿標識惹官司,整體認定侵權正風氣——“果子熟了”與“果子肥貓”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7、模仿卡通形象高獲利,分段計算罰賠嚴打擊——侵害“松鼠小賤”卡通形象著作權案

      8、濫用AI批量生成軟文,不當引導流量應規制——AI生成測評文章不正當競爭案

      9、規模化仿冒商品裝潢,精細化計算全額賠償——仿冒“New Balance”運動鞋裝潢不正當競爭案

      10、整體商業權益受損害,加大判賠力度顯公平——侵害“MOODY TIGER”服裝款式等商業元素案

      2025年,無錫市兩級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自覺將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置于全市發展大局中謀劃推進。面對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時代要求,全市法院持續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著力構建全方位司法保護格局,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在激勵創新創造、維護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中的關鍵作用,為無錫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為集中展示過去一年的審判成果,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現向社會公布十起2025年度無錫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賄買圖紙產業化侵權,全鏈條打擊精準量刑

      ——非法獲取圖紙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何某某與葛某某(另案處理)經共謀,商定以賄買方式獲取無錫某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機械設備圖紙。2020年11月,由汪某某確定涉案機械設備圖紙的類型并提供該公司工程師竇某某的聯系方式,何某某出面洽談,三人與竇某某約定以85萬元及蘇州某科技公司15%股份的價格購買圖紙。竇某某便以學習為名,從其同事處騙取涉案圖紙并交付給汪某某等人,并收得部分款項25.5萬元。2021年1月,葛某某注冊成立蘇州某科技公司,汪某某、何某某分別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組織人員利用非法獲取的圖紙研發、生產相關設備,并參加行業展會。涉案人員馬某某(另案處理)還將涉案機械設備圖紙上傳至某網站進行售賣,共有12人購買。經鑒定,無錫某股份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圖紙中的63個密點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且與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圖紙、網站下載圖紙的相應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經評估,涉案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達618萬元,相關項目研發費用合計超717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汪某某、何某某以利誘方式非法獲取并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竇某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并披露權利人商業秘密,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其中,汪某某系主犯,何某某系從犯;汪某某、何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竇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三人均自愿認罪認罰,竇某某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對汪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竇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何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竇某某違法所得25.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汪某某提出上訴后又主動撤回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該案系無錫中院首例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提級管轄案件。侵犯商業秘密案件通常涉及復雜的技術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將該案提級至無錫中院審理,能夠充分利用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類案件方面的專業審判力量和經驗,確保對涉案技術密點非公知性、同一性鑒定等專業問題的審查判斷更為精準,對犯罪情節特別是“造成重大損失”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更為穩妥,從而有效統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該案判決實現了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全鏈條、差異化精準打擊。法院的審理清晰勾勒出從共謀賄買、內部人員非法提供、設立公司產業化利用、網絡違法售賣的犯罪鏈條。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鏈條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準確區分主從犯,并結合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依法判處了從實刑到緩刑的不同刑罰,既嚴厲懲處了組織策劃和主要實施者,也對確有悔改表現的參與者給予了司法挽救,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涉案產品


      NO.1

      案例二

      全流程制售盜版音樂,刑事追責凈市場亂象

      ——盜版車載音樂U盤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間,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經事先合謀,在廣東省東莞市租賃房屋設立加工點,單獨或者受被告單位贏某公司等多家公司委托,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由贏某公司提供部分侵權歌曲,莫某某購買U盤芯片、外殼等材料,并采用拷貝、組裝等方式,制作車載音樂U盤共計23.7萬余個(每個U盤內含1000至5000余首不等的侵權音樂、視聽作品)。期間,被告人莫某某通過微信、阿里巴巴等網絡平臺,將上述車載音樂U盤銷售給贏某公司、天某公司、伊某公司等,收取貨款共計490余萬元,違法所得共計60余萬元。贏某公司、天某公司、伊某公司通過網絡店鋪對外銷售上述車載音樂U盤,違法所得從60余萬元至300余萬元不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某、被告單位贏某公司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音樂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單位天某公司、伊某公司以及各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權罪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已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對各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對各被告單位、被告人并處罰金共計7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共計520萬元,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各被告單位、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鏈條完整的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精準區分并打擊了“復制發行”與“銷售”侵權復制品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行為。隨著技術手段和網絡平臺的發展,知識產權犯罪呈現出“產銷分離、跨區域作案、組織性、隱蔽性增強”的新特點。該案中,從復制加工方莫某某,到提供侵權曲庫并委托加工的贏某公司,再到位于不同地區、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終端銷售的天某公司、伊某公司,各環節分工明確,形成了覆蓋制造、供應、銷售全鏈條的犯罪網絡。該案追根溯源徹底挖斷犯罪產業鏈,實現從制造商到終端銷售商的全鏈條打擊,嚴厲懲治非法制售盜版電子出版物的亂象,不僅依法保護了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健康有序的音樂作品市場經營秩序,也向市場傳遞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新型、復雜知識產權犯罪,堅決凈化網絡營商環境的清晰信號,充分彰顯了著作權保護作為“創意鎧甲”的重要價值。

      盜版車載音樂U盤



      NO.2

      案例三

      前員工侵權爭奪市場,突破法定上限高判賠

      ——侵害涉地板輥壓設備實用新型專利權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陸某為“塑膠地板的輥壓成型設備”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人之一,該專利于2017年12月22日獲得授權。經其他權利人授權,原告有權對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單獨維權,維權收益均歸其所有。2023年3月至9月,原告的取證人員在浙江、山東數家企業的車間內拍攝到了標注被告帝某公司企業名稱的機器設備,原告認為上述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被告生產、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法院依據侵權部件對整體產品貢獻度、侵權規模、侵權故意、侵權獲利等因素,特別考慮了原告所開設公司與被告均為無錫地區企業,被控侵權產品直接擠占前者的市場份額,且被告的股東曾為原告開設公司的員工,被告理應知曉涉案專利的存在,其侵權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明顯故意,故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酌情確定賠償金額以體現懲罰性。據此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900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該案是一起涉及突破法定賠償上限確定高額賠償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在侵權人獲利和權利人損失均難以精確計算的情況下,法院并未簡單適用法定賠償,而是積極運用證據、結合邏輯推理,對侵權規模進行相對合理的推算。在此基礎上,法院全面考量了侵權人的主觀狀態、侵權持續時間、經營規模、對權利人市場份額的侵蝕、專利技術對于侵權產品的貢獻度以及維權合理開支等多種因素,認定原告的損失額應當超過專利法規定的500萬元法定賠償上限,最終確定的900萬元賠償額是截止目前無錫中院專利侵權案件中最高判賠金額,充分體現了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導向。該案判決通過準確界定侵權行為和大幅提高侵權成本,有效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震懾了企圖通過侵權快速占領市場的不法經營者,為營造尊重原創、鼓勵創新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對比圖


      涉案專利摘要附圖


      被訴侵權產品部分結構圖

      NO.3

      案例四

      判決未生效侵權持續,行為保全防損失擴大

      ——侵害技術秘密訴訟中行為保全案

      基本案情

      原告慕某公司為德國某集團在中國設立的地區總部,主營汽車高性能彈簧卡箍產品。此前,原告多名員工非法獲取公司產品圖紙,離職后加入沃某公司并生產同類產品,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事判決生效后,原告發現市場上仍有與沃某公司相同產品在售,但生產、銷售者為被告德某公司,而被告與沃某公司在場所、人員等方面存在關聯,原告遂以侵害技術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侵害了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判決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技術秘密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79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以被告在一審判決未生效期間仍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為由,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禁止被告在判決生效前實施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若放任被告在二審期間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勢必會造成產品大量流入市場,對原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據此裁定被告停止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期限至案件裁判生效時止。禁令發出后,被告在二審法院立案前撤回了上訴,同時主動向原告履行了一審判決的賠償義務。

      案例點評

      知識產權訴訟中行為保全的適用直接關系到權利能否得到有效保護以及案件判決能否實際執行,在侵權行為持續進行的場合,有效的行為保全措施可以避免權利人損失的持續擴大。與一般在訴前或審理中提出行為保全申請不同的是,該案的原告是在一審判決作出后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法院雖已判決認定原告對其主張的技術秘密享有權利,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技術秘密,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被告提起上訴后仍可以上述判決未生效為由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在先行判決已經確定被告應當停止侵權的情形下,在判決未生效期間,為避免權利人損失進一步擴大,法院對原告在判決后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予以審查并在符合行為保全條件時及時作出裁定。該案精準詮釋了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行為保全制度在判決未生效期間的獨立價值與關鍵作用,彰顯了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對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同時,被告基于行為保全禁令的威懾力,撤回上訴并主動履行了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充分印證了行為保全禁令對于及時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和全面實質化解糾紛方面的制度和實踐層面上的重要作用。

      涉案汽車彈簧卡箍


      NO.4

      案例五

      商業利用超期勝轉負,現有設計抗辯助免責

      ——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原告太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項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于2022年9月22日獲得授權。原告通過公證方式購得被告億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芯片,委托鑒定機構就被訴芯片電路布圖設計與上述權利電路布圖設計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兩者構成相同。億某公司委托被告微某公司向案外人加工生產被訴芯片。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原告的關聯公司于2016年開始宣傳、銷售某型號芯片,億某公司在訴訟中公證購買了該型號芯片,委托鑒定機構就該芯片的布圖設計與原告主張的布圖設計是否相同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兩者為相同布圖設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芯片布圖設計復制了涉案布圖設計,但原告的關聯公司至少在2017年就已經生產并銷售某型號芯片產品,即該型號芯片所涉的布圖設計在該時間段已被投入商業利用,依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涉案布圖設計申請登記時間(2022年)已超過首次商業利用時間(2017年)兩年以上,故被訴侵權芯片布圖設計為現有布圖設計,兩被告不侵害原告的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該案為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中認定現有布圖設計抗辯成立的典型案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并未對被告是否可以在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件中提出現有布圖設計抗辯作出規定,該案首次明確了現有布圖設計抗辯在此類侵權訴訟中的獨立地位與審查要件。該案判決參照專利法的相關規定,確認被告有權提出現有布圖設計抗辯,法院應當對此審查并作出是否支持此類抗辯的裁判,并創造性地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關于登記人申請登記的布圖設計首次商業利用時間不得超過申請登記日兩年以上的登記效力性規定,轉換為侵權訴訟中侵權行為認定的評價性規定,并據此認可被告主張的被訴布圖設計屬于申請登記日前現有布圖設計的抗辯理由。同時,該案判決具有重要的警示與規范作用,提醒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當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管理,特別是對創新成果商業化與法律保護的同步規劃,避免因程序疏忽導致核心技術喪失專有保護,在后續維權中陷入被動。

      被訴侵權芯片


      NO.5

      案例六

      全面模仿標識惹官司,整體認定侵權正風氣

      ——“果子熟了”與“果子肥貓”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案情

      原告菓某公司系茶飲行業知名企業,旗下擁有多款無糖茶、果汁茶飲料,原告對其商品進行了大量宣傳推廣,銷售額位居全國前列。原告于2021年開始在茶飲料等商品上注冊了多個“果子熟了”“”“”商標,并將上述商標廣泛使用于商品和商業宣傳中。被告果某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主營業務與原告相同。被告的關聯公司于2023年12月開始在茶飲料等商品上大量注冊“”商標,均被原告通過行政程序使相應商標被宣告無效或者不予注冊。被告于2024年開始生產、銷售“果子肥貓”茶飲料,并聘請明星為代言人,在各種線上線下平臺大量投放廣告進行宣傳。原告認為,被告生產的茶飲料不僅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更是在商品種類及商品名稱、商品的包裝、裝潢上全面抄襲、模仿其相關商品。故原告將被告及其加工商、產品銷售商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他被告停止相應的侵權行為,并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使用的“”商標與原告“”商標為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對于原告主張權利的“果子熟了”文字商標,以及“梔梔烏龍”等商品名稱、茶飲料的包裝裝潢、企業名稱,一審法院以“果子熟了”“菓子熟了”與“果子肥貓”不構成近似、商品名稱不具有顯著性、包裝裝潢不構成近似等理由,判決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駁回原告關于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果子肥貓”文字商標、變更企業名稱及停止使用其包裝、裝潢等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進一步查明了涉案“梔梔烏龍”商品名稱與原告無糖茶飲料包裝裝潢的影響力相關的事實,認為包含商標、商品名稱、商品包裝裝潢在內的商業標識,其顯著性除了因文字、圖案本身所具備的固有顯著性外,還會因使用行為而后天取得顯著性。原告通過其宣傳推廣及大量使用涉案“果子熟了”商標和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在進一步提升公司及產品知名度的同時,也使得涉案商業標識的顯著性得以提升。商標的顯著性越強,其識別功能就越突出,保護范圍和強度就越大,因此可以認定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及原告字號相近似,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各被告停止相應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0萬元,并在報紙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案例點評

      該案涉及商業標識全面攀附侵權糾紛。在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背景下,不法經營者的“搭便車”“傍名牌”行為從以往的照搬照抄演化為整體性模仿抄襲,即各項商業標識分開來看均在細節上有所差異,但抄襲行為覆蓋了商標、商品名稱、商品包裝裝潢、企業名稱、網絡域名等各方面,在一項商品上集齊各模仿要素后,極易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該案二審判決堅持準確踐行最嚴格司法保護理念與系統觀念,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力”與“度”上實現平衡,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應當與權利自身價值相當,對于創新程度高、商業價值大的知識產權給予強保護,對全面侵權行為予以精準嚴厲打擊,有效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為營造良好的競爭生態環境作出有益的司法嘗試。

      對比圖


      原告無糖茶產品


      被訴侵權產品

      NO.6

      案例七

      模仿卡通形象高獲利,分段計算罰賠嚴打擊

      ——侵害“松鼠小賤”卡通形象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三某公司創立于2012年,主營產品覆蓋了堅果、肉脯、果干、膨化等全品類的休閑零食。經多年宣傳推廣,原告已發展成為年銷售額破百億元的上市公司,“三只松鼠”品牌已被市場和消費者高度認可,享有廣泛的知名度與極高的美譽度。原告系“松鼠小賤”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于2013年在官方微博上公開發表了“松鼠小賤”形象,其后又在產品的銷售、宣傳中大量使用該形象。原告發現啟某公司等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了與上述作品相似的“沐小喵”卡通形象。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600萬元及合理開支2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形象雖在細節上與權利作品存在差異,但在整體視覺效果和基本要素上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具有明顯的攀附故意,且情節嚴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在賠償數額計算上,法院根據可查明被訴侵權產品銷量部分計算出原告的損失,以該損失額作為計算基數,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系數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同時對無法查明的侵權部分適用法定賠償進行酌定。據此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6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該案系一起涉及認定卡通形象侵權、精細化計算懲罰性賠償的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判決聚焦作品核心獨創性表達進行侵權比對,明確了對于他人卡通形象,系統性模仿比例結構、面部特征、職業化裝束等核心要素即構成實質性相似,強化了對原創作品的保護。在賠償額計算方面,該案判決采用“部分精確計算+部分法定賠償”的損害賠償確定模式。對能夠相對精確鎖定的網絡禮盒銷量,進行精細化計算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對無法精確計算的部分,適用法定賠償確定數額。這種分段計算、罰賠結合的方式,加大了對惡意、規模性侵權的懲戒力度,使判賠數額更貼近侵權實際。該案判決體現了法院嚴格貫徹知識產權最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對積累了大量商譽的知名品牌權利予以強保護,同時對惡意侵權行為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開展精細化審判,將懲罰性賠償疊加法定賠償形成“組合拳”,有力震懾和打擊了意圖攀附他人商譽、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對比圖


      原告美術作品


      被訴侵權產品

      NO.7

      案例八

      濫用AI批量生成軟文,不當引導流量應規制

      ——AI生成測評文章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案情

      原告辛某公司與被告帆某公司系同業競爭公司,雙方均主要經營企業管理軟件的開發。為優化營銷推廣,被告搭建了一套完整的“AI測評文章生產線”。被告以“進銷存”為詞根批量生成長尾關鍵詞,即文章標題,如“辛某進銷存軟件怎么樣”“辛某進銷存軟件怎么操作”等,然后將這些文章標題交由AI自動生成相應文章。表面上看,這些文章均為對原告進銷存軟件的介紹和點評,并無詆毀內容。文章發布頁面的前后位置還設置有“某某云零代碼數字化平臺,含進銷存、CRM……”等內容,以及“某某云官網”等鏈接,這些內容、鏈接無一例外地指向被告自家的進銷存軟件產品。被告采取上述手法,生成數萬篇類似文章,不僅針對原告,還涉及行業內的其他眾多經營者。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并不禁止經營者評價他人產品、服務的行為,同行評價是規范行業經營行為的重要方式,但是經營者對他人產品、服務或經營活動的評論或者批評必須客觀真實。被告批量發布的文章完全系AI生成,并非對相關軟件的真實評價,該行為本質上是被告通過大量發布帶有同行軟件關鍵詞的文章,并在其中搭載自有軟件以謀取利益為目標的推廣行為,這將導致搜索各品牌進銷存軟件的用戶被引流至被告的網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原告及其他同行的用戶流量、交易機會,進而損害其經營利益。同時,該行為帶來了大量低質信息,造成數據污染,增加消費者獲取正確信息的難度,有損社會利益。綜上,法院認定被告實施的上述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突破公平競爭邊界,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案例點評

      該案涉及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環境下市場競爭秩序的司法界定問題。當前,我國人工智能產業作為新興產業,呈蓬勃發展之勢,但利用人工智能實施侵權違法行為的現象也屢有發生,亟待加強人工智能產業健康發展的法治化引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司法應對能力。對于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的競爭行為是經營創新還是規則規避,需要司法予以全面而審慎的判斷。該案通過分析市場經營者不正當使用AI參與市場競爭的可責性,提出司法機關在商業競爭領域判斷利用AI參與競爭是否正當考量的具體因素,即技術應用是否違背商業道德,是否破壞競爭秩序。該案判決對此類借助AI批量操作、“廣撒網”式進行引流的行為予以明確否定,不僅是對利用人工智能開展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力制止,更是對行業競爭生態的積極塑造和正面導向。

      被訴侵權行為


      NO.8

      案例九

      規?;旅吧唐费b潢,精細化計算全額賠償

      ——仿冒“New Balance”運動鞋裝潢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案情

      原告新某公司經“New Balance”品牌權利人授權,享有該品牌系列商業標識在中國境內的相關權益。經長期、廣泛的宣傳與銷售,“New Balance”運動鞋及其鞋兩側顯著位置使用的大寫、粗體“N”字母裝潢,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與影響力,該“N”字母裝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份生效裁判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原告發現,被告紐某公司、新某公司、盛某公司等多方主體,在全國范圍內通過線上電商平臺、線下實體店(自稱超1000家)大規模生產、銷售使用“”標識的運動鞋。原告認為,各被告擅自使用與其知名商品裝潢近似的標識,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規模巨大,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標識“”整體呈現為大寫、粗體的“N”字母視覺效果,其內部嵌入的細小英文并不影響整體識別,該標識與原告的“N”字母裝潢在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異,構成近似,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法院通過調查部分侵權店鋪的流水記錄、選取一家侵權店鋪的詳細交易數據作為樣本推算利潤率、參考同業上市公司的公開財報等方式,據此判決各被告停止侵權、銷毀庫存,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00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該案涉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保護以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精細化裁量的問題。一方面,法院準確認定“New Balance”運動鞋經過原告及關聯公司長期宣傳推廣,銷售范圍覆蓋全國,其兩側的大寫、粗體的“N”字母經過反復使用構成“New Balance”運動鞋裝潢中最突出、最有識別性的部分,具有知名度及顯著性,依法應予保護。另一方面,法院通過開具調查令的方式,查明被告線上銷售店鋪以及線下門店的交易數額,計算出被告侵權獲利金額,據此全額支持原告主張的賠償150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創無錫法院此類案件賠償新高。該案判決有力震懾了有組織、成規模的惡意仿冒行為,通過全額支持原告的巨額賠償訴請,讓被告“侵權致富”的幻想破滅,清晰地向市場傳遞了司法對于系統性、寄生性仿冒行為“零容忍”的強硬信號,為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對比圖


      原告商品


      被告商品

      NO.9

      案例十

      整體商業權益受損害,加大判賠力度顯公平

      ——侵害“MOODY TIGER”服裝款式等商業元素案

      基本案情

      “MOODY TIGER”是案外人某國際有限公司旗下兒童服裝品牌,兩原告經授權成為“MOODY TIGER”注冊商標的被許可方,經過持續推廣和運營,該品牌在業界獲得諸多榮譽。兩原告在經營中發現被告星某公司在其經營的各平臺包括淘寶、小紅書、京東等平臺開設的網絡店鋪中展示、銷售的多款兒童服裝,在服裝款式、模特造型、宣傳圖上均與自身產品相似,通過大批量的抄襲,侵害了原本屬于兩原告的交易機會。兩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原告并非就單個元素請求著作權或專利法上的保護,而是包含服裝款式、模特造型和宣傳圖在內的整體商業權益。兩原告通過正當經營、銷售其品牌服裝所獲取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被告的行為攀附兩原告商譽,扭曲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應當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規制,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在能夠計算被告侵權獲利即通過相關平臺調取涉案侵權服裝銷售額的情況下,簡單適用法定賠償,將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合并計算,不足以彌補權利人損失,亦與侵權后果不適應,結合在案證據二審法院將賠償額調整為經濟損失38萬元及合理開支26萬余元。

      案例點評

      該案為涉及服裝行業“變相抄襲”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服裝款式設計是服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保護原創設計有益于激勵企業創新,而服裝設計具有“生命周期短、仿制快”的特點,容易被模仿抄襲,從而造成權利人的市場份額被侵蝕。該案判決準確界定模仿他人商業元素的行為性質,不僅對抄襲服裝款式設計,而且還對模仿模特造型、宣傳圖片等行為進行整體性評價,綜合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具有參考價值。二審法院在被告銷售額可以固定的情況下,以從網絡平臺查詢到的相關銷售數據作為基礎,并結合查明的相關利潤率,確定賠償數額并單獨計算了原告的合理開支,依法有效地提升了賠償額。此舉嚴厲打擊了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有利于推動服裝設計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

      對比圖


      原告商品


      被告商品

      NO.10

      來源:無錫知產法庭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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