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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被定性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值得所有同行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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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患兒因發熱、頭痛、腹痛等癥狀,于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持續多日到醫院就診,期間接受阿奇霉素、喜炎平、奧司他韋等藥物治療,支出醫藥費695.18元。2025年1月10日,醫院門診出具心肌酶譜檢查申請后,因抽血時間超出院內規定時限,告知次日進行檢查。
2025年1月11日凌晨,患兒被發現無呼吸。120急救人員到場確認臨床死亡后,向家屬送達了《醫療尸檢建議書》,載明:為進一步明確死因,建議進行尸檢。請家屬慎重考慮,決定是否尸檢。如決定尸檢,建議在48小時內(從死亡時計)進行。后患兒家屬未同意進行尸檢。
患方認為醫院在提供診療服務的過程中,違反診療常規,疏忽大意,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且存在拒絕檢查和提供治療措施等違法行為,造成了患兒死亡的嚴重損害后果。遂向法院提出訴訟,并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15287.98元。
針對此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分析認為,患兒反復發熱,多次就診,經醫方抗感染、抗病毒、退熱治療病情仍進一步加重,醫方未給予足夠重視,進一步完善檢查明確診斷、及時調整治療方案,與患兒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第一條第一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暫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該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對此鑒定意見,醫方有異議,遂申請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醫方存在病情觀察不到位,對患兒的疾病認識不足,在接診過程中對患兒病情的嚴重程度未引起重視,未予留觀或收住院,亦未建議轉診治療,未見病情溝通告知記錄。醫方對其病情的診治存在延誤。
因醫方存在上述過錯,醫方未完善相關檢查,未進一步明確診斷及評估其病情的嚴重程度,其死亡原因無法通過就診材料進行分析,且患兒死亡后未進行尸體解剖,其確切的死亡原因不明確,醫方存在的過錯與患兒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客觀判定。
最終,法院綜合意見認為,醫方的診療過錯行為與患兒死亡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相應70%的過錯責任。患方作為患兒的父母未同意進行尸檢,導致死因無法明確,亦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過錯責任。
法院判決如下:
1.醫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患方賠償金675067元;
2.醫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患方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3.駁回患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 | 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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