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刑二庭編撰的《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第4輯中,披露了金融機構理財管理行為與挪用公款行為之界分。南京銀行原行長束行農因挪用公款罪獲刑,塵封多年的案情細節也隨之首次公開。
14個月高達210%收益,涉南京銀行前高管
2006年, 國家開發銀行發行“KY01 證券 ”,J 公司系承銷商之一,具體負責該證券發行。多方商議后,束某決定由N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對接上述證券。2008年6月,N銀行以上海信托為信托通道,發行“JF1號”理財產品。
“JF1 號”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人民幣4.25億余元,用于投資購買 “KY01 證券 ”。該理財產品分為穩健級和進取級,其中穩健級募集人民幣3.65億余元,由社會公眾以及銀行機構認購,收益率預期為年化9% ;進取級募集人民幣0.6億元, 由束某某、戴某、莫某某、劉某等70余人認購,其中束某某出資750萬元。
2008年年底,為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莫某某經與劉某商議后,向束某某、戴某等人提議提前終止 “JF1 號 ”理財產品,另行設立發行穩健級收益更低、進取級收益更高的理財產品投資 “KY01 證券 ”,并提議可以通過使用N 銀行自有資金等方式提前兌付“JF1 號 ”理財產品,束某某同意。
2009年7月,經束某某決定,時任N 銀行資金運營中心經理戴某等人經審批或具體經辦,違規使用N 銀行備付金人民幣4.8億余元,按照穩健級年化9%、進取級33.89%的收益率提前兌付了 “JF1 號 ”理財產品。
次月,束某某、戴某等人將“KY01 證券 ”的受益權轉讓給另行設立的信托計劃,并用該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歸還了N 銀行被挪用款項。另行設立的信托計劃募集資金人民幣4.9億余元,其中進取級募集人民幣0.6億元, 由束某某、戴某、莫某某、劉某等21人認購。
2010年10月,“KY01 證券 ”到期兌付,進取級收益共計人民幣1.26億余元,收益率為210%,其中束某某獲利人民幣1575萬余元,劉某獲利人民幣1467萬余元。
綜合公開信息可以發現,N銀行為南京銀行,束某、戴某分別為南京銀行原行長束行農、原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戴娟,“JF1號”則是“聚富1號”理財產品。
2019年2月,南京銀行官網回應稱,該行資產管理業務中心總經理戴娟等三人因個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職。不久后5月24日晚,南京銀行公告,該行行長束行農因工作調動原因,辭去行長等職務。
編造虛假理由違規使用銀行備付金,最終被判挪用公款罪
在案件中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成為一個爭議點。束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束某某實際獲利1575萬元,源于其個人出資750萬元投資新設立的信托計劃所得,系正常市場投資收益,不屬于挪用公款違法所得,不應予以沒收。
束某某等購買單位發行的理財產品,又以單位自有備付金提前兌付理財產品獲取高額收益,這樣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事實上,有跡象表明束某某等人前期即具有通過提前兌付“JF1 號 ”理財產品謀利的主觀目的。
在設立“JF1 號 ”理財產品前,莫某某、劉某等人基于專業知識預判到“KY01 證券 ”的發行對象多為與國計民生有關的重點企業、重點行業,信譽良好。二人通過對“KY01 證券 ”初期發行情況的關注和監測,進一步認為該證券的投資風險低,收益較高。
在N 銀行設立 “JF1 號 ”理財產品時,莫某某、劉某即考慮到, 由于人民銀行的屢次加息,當時的穩健級理財產品的利率較高,但隨著時間推移,資金會寬松,市場利率會下調,到時候可以對已設立的“JF1 號 ”理財產品進行終止,通過再次發行新的理財產品或設立新的信托計劃,降低穩健級的利率,抬高進取級的利率,從而獲取高額收益。
莫某某、劉某將上述意見與束某某等人溝通,束某某等人同意,雙方經商議決定,在“JF1 號 ”理財產品協議書中增加提前終止條款,約定“在理財期限內,只有當投資標的信托計劃因提前實現9%年收益率而提前終止時,本期理財產品才隨之提前終止 ”,即理財產品在達到9%年收益率的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
最終,在新的信托計劃中,進取級規模仍為6000萬元,但認購人數大幅縮減至21人,核心依舊是束行農、戴娟、莫某、劉某等人。由于穩健級的收益率由原來的9%下降至4%,束行農等人購買進取級理財產品獲取了1.2億余元的高額收益。
另一個關鍵點在于N 銀行并沒有使用自有備付金提前兌付“JF1 號 ”理財產品的理財管理需要。
本案中,N 銀行使用自有備付金提前兌付“JF1 號 ”理財產品,并非基于上述理由,而是由束某某、莫某某等人先行商議決定,后由束某某分管的N 銀行金融市場部提出。提前兌付的原因包括: 一是為了掩飾違規行為 。“JF1 號 ”理財產品的利率較高,如果到期兌付,特別是進取級收益的兌付,會引發大規模關注。為了獲取二次進取級收益。根據之前商定的計劃,隨著時間的推移,根據市場行情,可以進行新的信托計劃或理財產品設計。通過對新的理財產品進行結構化設計,降低穩健級理財產品的利率,大幅度抬高進取級理財產品利率,獲取遠高于首次投資 “JF1 號 ”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
使用N 銀行自有備付金提前兌付的原因是束某某等人無法找到合適大額資金作為“過橋 ”資金,即兌付的資金達4億余元, 尚無主體愿意提供“過橋 ”資金先行兌付“JF1 號 ”理財產品,待束某某等人聯系發行新的理財產品或信托計劃后,歸還墊付資金。
更重要的是,束某某等人在“JF1 號 ”理財產品收益穩定的情況下,編造國家開發銀行股份制改革、經濟復蘇導致企業違約金上升等虛假理由,謊稱“06KY 證券 ”收益急劇下降,夸大金融風險。希望通過編造虛假理由, 以達到使用N 銀行自有備付金提前兌付“JF1 號 ”理財產品,進而獲取二次進取級收益的目的。 N 銀行發布的提前兌付通知和風險告知等公告均為虛假內容,系束某某等人編造,這進一步證明提前兌付“JF1 號 ”理財產品并非金融理財管理需要,而系束某某等人個人決定。
因此,N 銀行并未有提前兌付“JF1 號 ”理財產品的金融管理需要,束某某等人系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及掩飾違規、違法行為,決定提前兌付 “JF1 號 ”理財產品。束行農等人違規使用銀行備付金,在約14個月內獲得高達210%的投資收益,其收益與其職務便利及違法行為存在緊密關聯。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束某某、劉某共同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束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一審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束行農有期徒刑5年6個月,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束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審認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藍鯨新聞
編輯: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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