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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山東,素有“山東孔孟之鄉、禮儀之邦”之稱。
然而,鄭律師近期代理的一起rush行政訴訟案件,卻在這一傳統印象之下,暴露出不容忽視的執法問題。
1.關于行政拘留體檢費用的承擔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二條拘留所的基礎建設經費、修繕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裝備經費、被拘留人給養經費等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每年對被拘留人伙食費、醫療費等給養經費標準進行核定。
被拘留人員的體檢費用,應當由當地財政予以保障,換言之,該項費用已納入政府年度預算,不應由個人承擔。
從實踐情況來看,經鄭律師與相關單位人員核實,被行政拘留人員的入所體檢費用,應由執法機關統一承擔,鮮有由被處罰人自行支付的情形。
在北京,被處罰人的體檢費用也基本都由執法機關負擔。
但在鄭律師代理的這起發生于山東某市的案件中,原告明確陳述,其入所體檢費用系自行支付。行政訴訟提起后,原告前往當時體檢醫院調取相關材料,病例中明確記載“司法查體要求檢查”,而發票亦顯示交款人為原告本人,原告亦提供了當時微信支付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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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證據??
上述3份證據已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反映本案執法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2.問題的實質與延伸
費用問題,從來不是“小問題”。
當法律已有明確規定,財政亦已作出預算安排的情況下,個別執法人員仍要求當事人自行承擔,本質上屬于將本應由公共財政負擔的成本,違法轉嫁至公民個人。
更值得關注的是,該問題究竟屬于個案中的個別行為,還是在當地執法實踐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目前尚無法確定。
如果屬于后者,則意味著相關財政預算可能長期未被依法使用,甚至存在資金使用與管理上的不透明問題。
由此引申出的疑問是:既有預算為何未實際支出?未支出的資金規模如何?是否存在管理漏洞甚至更深層次的問題?
上述問題,均有待相關執法機關作出正面回應。
3.律師觀察
涉及公共資金,絕無“小事”。
政府財政來源于全體納稅人,其使用應當嚴格遵循法律規定與預算安排。
執法機關無權以任何形式,將法律已明確由財政承擔的費用,再行轉嫁給公民個人。
尤其在當前強調依法行政與廉政建設的背景下,上述費用的實際流向、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是否存在違規操作,均應當被嚴肅審視并查明。
本案一審開庭在即,對于上述問題,各位覺得我們應當期待法院給予公正的判決,還是另行舉報投訴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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