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購房能力、不承擔市場風險,僅付20萬定金待房產增值后套現504萬,國有公司總經理被判受賄罪。
4月13日,最高檢發布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蔡某某受賄、洗錢案》入選。
案情介紹,被告人蔡某某,男,1962年出生,廈門某建設有限公司(系國有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公司)原總經理。1999年至2022年,蔡某某利用擔任某建設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資金拆借、款項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284萬余元,其中523萬余元案發前尚未實際取得。
其中,2010年,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集團)與廈門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聯合開發建設某公館商品房項目(以下簡稱某公館項目),項目開發與銷售等重大事項由某集團決定。蔡某某接受某集團總經理許某某、某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某的請托,利用擔任某建設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兩家公司開發某公館項目向某建設公司借款1.5億元提供幫助。
2012年初,某集團以內部優惠價格向項目股東及股東推薦的特定人員銷售某公館項目部分房產,同時規定認購房產需按每套50萬元的標準支付定金并簽訂認購合同,7日內支付全部購房款或辦理按揭貸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不付則解除認購。
2012年2月,經陳某某推薦及許某某同意,蔡某某在沒有購房能力的情況下,認購總價約2000萬元的房產兩套,共支付定金20萬元,此后未簽訂認購合同、買賣合同,未支付購房款,某集團未催交。
2013年5月、7月,蔡某某獲悉房價大幅上漲,遂授意陳某某通過“一手更名”方式以市場價出售兩套房產,出售價格與認購價格之間的差額歸其所有。陳某某、許某某為感謝蔡某某此前提供的幫助,按照其要求辦理出售事宜,同時決定在蔡某某認購價基礎上再給予每平方米3000元的優惠。兩套房產售出后,經結算,出售價格與蔡某某應付某集團房款之間的差額為524.2萬元,該款項轉至蔡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扣除定金20萬元后,蔡某某實際獲利504.2萬元。
蔡某某另有洗錢犯罪事實略。
最高檢介紹,2022年12月13日,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監察委員會以蔡某某涉嫌受賄罪向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同日湖里區人民檢察院報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蔡某某可能另涉洗錢犯罪,經書面征求湖里區監察委員會意見后,將線索移送廈門市公安局。
2023年2月10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以蔡某某犯受賄罪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3年4月14日,廈門市公安局以蔡某某涉嫌洗錢罪向廈門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5月10日以蔡某某犯洗錢罪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補充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蔡某某的上述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受賄罪。一是蔡某某獲得的兩套房產增值收益屬于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蔡某某支付的定金僅為應當支付定金的五分之一,且支付定金后一年多時間內未按規定簽訂認購及買賣合同、支付購房款,但其不僅未承擔違約責任,反而繼續“鎖定”房產,待房價上漲再出售獲利,實際上規避了真實出資購房需要承擔的價格波動等市場風險。
檢察機關認為,蔡某某的行為并非正常、真實的市場交易,實際上未取得兩套房產的所有權,無權進行處置,無權獲取房產增值收益,其獲得的504.2萬元本質上是請托人對本屬于自己的售房收益的讓渡,系為感謝蔡某某職務行為而給予的好處。
二是雙方具有行受賄主觀故意。蔡某某的供述與陳某某、許某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陳某某、許某某明知蔡某某沒有處置兩套房產的權限仍將房產增值收益給予蔡某某,是為感謝蔡某某在公司借款事項上提供的幫助,蔡某某亦明知其能夠獲取相應收益是因為利用職權為陳某某、許某某提供了幫助,行受賄意圖明確。
此外,關于受賄數額應以陳某某、許某某先后給予蔡某某的優惠總額還是蔡某某實際獲利數額認定,以及蔡某某支付的20萬元定金是否應從受賄數額中扣減的問題。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與低價買房或高價賣房等受賄行為不同,蔡某某在沒有購買能力的情況下,僅支付少量定金“鎖定”房產,目的不是為了購得房產,而是待房產增值后出售獲利,陳某某、許某某所要輸送的也是房產增值收益,如以陳某某、許某某先后給予的優惠總額認定受賄數額,相當于肯定蔡某某購房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與雙方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不符,而以蔡某某實際獲利認定受賄數額則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蔡某某付給請托人公司的20萬元定金,是為使認購、出售、轉款等過程貌似具有交易特征而進行的掩飾行為,請托人公司收款后未退還給蔡某某,蔡某某實際獲利數額為504.2萬元,以此認定受賄數額妥當。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賄罪、洗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受賄罪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蔡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為獲取請托人給予的房產增值收益,支付少量定金后“鎖定”請托人公司開發的房產,不辦理購房手續、不支付購房款、不承擔市場風險,待房產增值后出售獲利的,既不符合房產公司售房規定,也不符合正常房產交易習慣,所獲收益本質上是請托人為感謝其職務行為而輸送的好處,其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
最高檢指出,在辦理房產交易型受賄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審查判斷雙方合意的行受賄對象是房產增值收益還是房產差價。對于意圖以將來房產的增值收益而非購房時請托人給予的特殊優惠為賄賂形式,客觀上國家工作人員已通過出售房產而實際獲利的,受賄數額按照實際獲利數額認定。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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