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后,凡是酒精含量符合規定標準的就視為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但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有這一種情況,即行為人在前一天飲酒,第二天被查處,酒精檢測結果符合入罪標準,如何處理的情形。也就是如何認定隔夜醉駕罪。隔夜醉駕從字面上不難看出是指行為人在飲酒當天并沒有駕駛機動車,時隔一夜或幾夜之后才駕駛機動車,經檢查,其靜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然符合醉酒標準的行為。
對于這種情形是否構成犯罪,筆者認為,隔夜醉駕不應構成危險駕駛罪。因為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其客觀上雖然實施了駕駛行為,但行為人對自己體內酒精含量不知情,并不知道自己已經符合《刑法》規定的酒駕標準,其認為經過一夜的休息,體內的酒精已經完全分解,不會檢測出酒精超標的情況,其實僅是行為人認識上的偏差,如果此種情形仍以危險駕駛罪對行為人定罪,并對行為人施以刑事處罰則是客觀歸罪。但如果行為人對自己的醉酒狀態明知,仍駕駛機動車,則應構成危險駕駛罪。
但是有一種例外,比如行為人在醉酒后,雖經過一晚的時間間隔,其仍處于“酒后”狀態,其酒精含量仍然在《刑法》追溯的范圍,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何時飲酒何時休息也難以調查取證。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以間接故意入刑,即間接故意不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符合醉駕標準,而只要求行為人在飲酒第二天,對自己的醉酒狀態有一定的認識,意識到自己有可能處于醉酒狀態而仍舊開車,系對自己酒后行為有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的一種放任態度。因此隔夜醉駕屬于犯罪行為,應當受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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