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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通過“以房抵債”的方式執結兩起關聯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高效兌現申請執行人56萬余元款項,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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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某房地產公司以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先后兩次向彭某借款,金額分別為40萬元和16萬元,雙方就兩筆借款的還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均作出明確約定。還款期限屆滿后,該房地產公司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經彭某多次催討無果后,分別訴至法院。
法院經依法審理,對40萬元借款糾紛作出民事調解書,對16萬元借款糾紛作出民事判決書,兩份法律文書均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該房地產公司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2026年1月,彭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兩起案件同步進入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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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
案件受理后,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迅速啟動線上財產查控。經查,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僅有少量存款,沒有流動資金償還債務,但名下持有多處不動產,具備債務履行基礎。
考慮到如果采取司法拍賣方式處置房產,不僅流程繁瑣、周期較長,還會增加雙方當事人成本。為高效化解矛盾、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執行干警決定因案施策、靈活執行,通過多次與申請人和被執行人溝通協商,向雙方明確 “以房抵債”的解決思路,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執行和解意見:申請人彭某同意以被執行人名下兩處房產作價抵償涉案56萬余元全部債務,雙方自愿簽訂以房抵債協議。執行干警當場制作執行筆錄固定協議內容,全程跟進、全程督辦,主動協助辦理不動產產權過戶手續,直至房屋過戶全部完成。至此,兩起執行案件圓滿執結,申請人的合法債權得以快速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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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以房抵債”是指將被執行人的房產以一定的價格折價抵償給申請執行人以沖抵全部或部分債務。“以物抵債”適用于被執行人暫無足額現金償還債務,但名下有實物資產可作價清償的情形。該執行方式需經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將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作價抵償債務,既能避免司法拍賣耗時耗力的問題,縮短執行周期,又能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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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九條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向 松
二審 | 彭 浪
三審|蔣厚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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