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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明與李強保證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分別作出兩份民事調解書,確認李強應于2021年10月11日前支付王明本金140萬元、收益152500元。
2018年7月31日,王明向甲公司、乙公司出借本金110萬元,約定年收益11.5%;2018年11月21日王明向甲公司、乙公司出借本金100萬元,約定年收益10.5%,李強均是擔保人。
然而,李強拒不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書,王明向西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劃扣李強名下公積金68852.69元并發還給王明,后因李強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王明的債權至今未能得到清償。
經王明查證得知,李強系李建國與張紅的獨生子。李建國與張紅于1980年7月2日登記結婚,后于2017年5月19日登記離婚。李建國于2021年10月25日因去世被注銷戶口。
自2019年3月14日至今,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建國名下,系其單獨所有。李建國去世后,李強系該房產的唯一繼承人,能夠依法取得一號房屋產權份額。但李強一直怠于對一號房屋進行析產確權,名下又無其他可供清償的財產,導致王明債權至今無法實現。
故王明提起代位析產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李強對一號房屋享有的產權份額。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明是否有權提起代位析產訴訟,以及李強是否繼承了一號房屋。
關于代位析產訴訟的合法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本案中,李強未履行生效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李強沒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李強之父李建國于2021年10月25日因死亡注銷戶口,李建國名下有一號房屋遺產一套。李強作為李建國唯一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未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一號房屋的意思表示,且在法院合法傳喚后,李強仍未就本案所涉遺產繼承事宜作出表示,應視為其接受對一號房屋的繼承。
關于一號房屋的權屬認定:
一號房屋系李建國離婚后購置,且房地產權登記信息載明該房屋為李建國單獨所有。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一號房屋為李建國的個人財產。現無證據證明李建國有其他繼承人或留有遺囑、遺贈協議。
關于李強的訴訟權利:
李強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舉證質證和辯論等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對于王明請求確認李強依法繼承李建國名下一號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準確把握代位析產訴訟的法律依據:成功運用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規定,證明了李強怠于行使繼承權,影響了王明債權的實現。
證據準備充分:提交了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公安機關證明信、離婚證、不動產權利登記信息等關鍵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抓住案件本質:本案本質是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而非簡單的繼承糾紛。始終堅持債權人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繼承權的觀點。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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