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因長期糾纏、騷擾引發(fā)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作出裁定。一位女士因為被男鄰居長達四年的“死纏爛打”式追求,生活徹底被打亂,最終向法院求助。法院發(fā)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禁止這位男士再騷擾、跟蹤她,并且不準(zhǔn)他出現(xiàn)在女方家100米范圍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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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dāng)事人小雅(化名)和小剛(化名)原來是住同一棟樓的鄰居。從2022年開始,小剛對小雅產(chǎn)生了好感,并開始了他的“追求”。這一“追”就是四年。
然而,小雅的感受只有困擾和恐懼。盡管她多次明確拒絕,小剛卻依然每天在她家樓下長時間蹲守,只為等她出門時能說上話。他不僅尾隨小雅,甚至還去接觸小雅的父母,想通過他們來“溝通”。小雅被逼得多次報警,但警察對小剛進行批評教育后,他仍然我行我素。這種“甩不掉”的糾纏,讓小雅和家人的日常生活雞犬不寧,精神壓力巨大。
無奈之下,小雅,最終決定向法院申請保護。她說,小剛這種長期的蹲守尾隨,已經(jīng)嚴重影響了她的正常生活,讓她活在恐懼里,這早就不是正常的交友了。
而小剛則辯解說,自己只是出于喜歡,方式可能不太對,但本意不是騷擾。他表示以后會尊重小雅,不會故意再出現(xiàn)在她面前。
閔行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quán)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guān)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小剛長達四年的行為,雖源于“好感”,但已超出正常追求或社交范疇,對小雅的生活造成實質(zhì)性負面影響,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糾纏、騷擾”行為。法院依法裁定:1. 禁止小剛騷擾、跟蹤、接觸小雅及其直系親屬;2. 禁止小剛在小雅住所100米范圍內(nèi)從事影響其生活、工作的活動。該裁定現(xiàn)已生效。
該案是新修訂的《婦女權(quán)益保障法》 實施后的一個典型判例,帶來了幾個重要的變化:
- 保護范圍更大了:以前,“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用在家庭暴力里。現(xiàn)在,新法規(guī)定,就算兩個人從來沒談過戀愛,只要一方以“交友”“追求”為名進行糾纏騷擾,受害女性同樣可以申請保護令。 這給很多被糾纏的女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 傷害不止是毆打,糾纏也是傷害:法律不僅保護女性身體不受傷害,也保護她們的精神和生活安寧。不顧對方拒絕、一味地“死纏爛打”,把自己的“深情”強加于人,同樣是對他人權(quán)益的侵害。
- 設(shè)立了“安全區(qū)”:這次判決中,法院明確劃出了 “100米”的安全距離。這種具體的空間禁止令,能更有效地把騷擾者和受害者隔離開,讓保護措施更具操作性,不止是一紙空文。
法官提示:
“喜歡你,才想見你”“只是溝通一下都不行嗎?”——這些看似“深情”的說辭,若建立在無視婦女意愿、持續(xù)侵擾婦女生活的基礎(chǔ)上,就已不再是“追求”,而可能已構(gòu)成騷擾。如果婦女的生活因這樣“執(zhí)著”的追求已不堪其擾,請及時報警、固定證據(jù),并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真正的感情始于尊重,而非自我感動式的糾纏。尊重他人,是情感交往的前提;遵守法律,是每個人的行為底線。當(dāng)“追求”越界成為騷擾,司法將是每一位婦女最堅實的后盾。
來源:都市現(xiàn)場綜合上海閔行法院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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