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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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常見現象,有的父母傾盡畢生積蓄助力子女安家,但雙方往往礙于親情,未明確約定該筆出資是贈與還是借貸。一旦子女婚姻破裂、親子關系惡化,這筆出資的性質就會引發爭議,甚至對簿公堂。
那么,無明確約定時,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究竟應認定為贈與還是借貸?
最高院在《王洪超、段瑩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父母為子女購房轉賬出資,有轉賬憑證等證據佐證的,應認定為民間借貸,而非當然贈與。子女及配偶主張款項為贈與的,應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承擔還款義務。如房屋為子女夫妻共同共有的,該購房出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應共同償還。
裁判觀點簡析
案例中這一裁判規則,打破了“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即視為贈與”的慣性認知,凸顯了“約定優先、證據為王”的司法原則。
雙方對父母出資性質存在爭議,法院審理時,需結合是否有明確約定、證據是否充分,綜合判斷是贈與還是借貸。
結合《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司法實務,出資性質認定遵循兩大核心標準,無明確約定時,嚴格按證據規則判斷:
1. 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認定:父母與子女明確簽訂贈與協議、出具贈與聲明,或有書面、口頭明確表示出資為贈與的,認定為贈與;明確簽訂借條、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期限、利息的,認定為借貸。
2. 無明確約定的,按證據認定:父母能提供轉賬憑證、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佐證出資時雙方有借貸合意的,認定為民間借貸;子女及配偶主張為贈與的,需提供證據證明(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的錄音、證人證言等),舉證不能則承擔還款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的相關要點
結合案例裁判精神及相關規定,案涉房屋為子女夫妻共同共有的,父母為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借貸,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子女及其配偶應共同承擔償還義務。
若房屋為子女個人所有,且出資僅用于子女個人購房,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認定為子女個人債務;若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或出資用于子女夫妻共同居住、使用,即便未明確約定,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共同償還。
周軍律師提醒: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切勿因親情忽視書面約定,建議通過簽訂贈與協議、借條等方式,明確出資性質及相關權利義務,同時保留好轉賬憑證、溝通記錄等證據。遇到出資性質爭議,應及時固定證據,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因無明確約定、證據不足,導致財產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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