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母親的安葬方式引發糾紛,女兒一紙訴狀將父親和弟弟告上法庭的案件。
變更多次的安葬意愿
在至親間引發不同意見
張女士與李先生是夫妻,二人育有小玲(化名)與小杰(化名)兩名子女。早在12年前,張女士就在常州購置了家族墓地,最初,張女士希望與家族成員安葬在一處。
然而,對于身后的安葬方式,張女士其實也有過多次變更。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23年12月,女兒小玲在視頻中詢問時,張女士當時還同意葬于常州的家族墓地,但當月她又表示愿意歸葬溫州老家葉落歸根。當月31日,張女士又通過微信向丈夫和兒子提出,希望安葬于自家門前的金桔樹下。
一直到2024年3月,張女士在一個6人家庭微信群中,先后發布錄音和視頻,明確表示“希望將自己的骨灰送到大海里”,即進行海葬。5個月后張女士因病離開了人世。
張女士去世后,女兒提出應尊重母親“最終意愿”進行海葬,但父親與弟弟兩人卻堅決反對。他們認為,海葬并不是張女士不可動搖的真實意愿,且安葬事宜應由全體近親屬協商,尤其應考慮李先生作為配偶的權利。
至親就此鬧得不可開交,女兒小玲于是一紙訴狀將父親和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兩人配合自己提取母親的骨灰并辦理海葬。
法院:“最終意愿”難以被單一、絕對認定
在逝者意愿表達存在矛盾且近親屬無法達成一致時,應如何確定骨灰安葬方式?法院聚焦這一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
首先,法院認為,張女士在微信群中發布的錄音和視頻,因缺乏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遺囑,不具有遺囑的執行效力。
法院注意到,張女士關于身后安葬事宜的表述,在地點(常州、溫州、自家樹下)和方式(墓葬、海葬)上存在多次、反復的變化。即便在最后表達海葬意愿后,也無證據表明其此后再未變更想法。這種不確定性,使其“最終意愿”難以被單一、絕對的認定。
法院認為,骨灰是承載逝者人格尊嚴延伸和近親屬精神寄托的特定紀念物,而非普通財產。近親屬享有的祭奠權,蘊含了重要的精神利益。海葬作為一種不保留物理載體的安葬方式,有別于傳統的祭奠方式。
因此,法院需要在“尊重逝者生前愿望”與“保障近親屬祭奠權利”之間尋求平衡。在本案中,鑒于逝者意愿本身存在不確定性,法院認為,不宜通過判決強制施行單一家庭成員的方案。
法院認為,祭奠權的行使,應本著互諒互讓、維護親情的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倡導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在近親屬均為平等祭奠權利主體的前提下,當各方對安葬方式無法達成共識且逝者意愿不明時,友好協商應作為處理糾紛的首要原則和前置步驟。強行判決由一方執行,可能加劇家庭矛盾,有違司法化解家事糾紛的初衷。
據此,閔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女兒小玲的全部訴訟請求。小玲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上海法治報
編輯 陳伊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王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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