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錢還債,三種情形法院判令出資未到期的股東加速到期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2024年新《公司法》實施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徹底告別了過去的“例外適用”狀態,成為常態化的債權人保護規則。結合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核心結論如下:一是只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資,無需進入破產程序;二是破產清算、股東惡意延長出資期限這兩類傳統情形依然有效;三是股東的認繳期限利益并非絕對避風港,符合以下三種情形,法院都會判令出資加速到期。
典型案例:某商貿公司2022年設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兩名自然人股東約定出資期限至2042年,截至債務發生時僅實繳了100萬元,剩余900萬元一直未到位。
2023年,該公司向供應商采購一批設備,約定貨到付款,結果收到貨后僅支付了10%的款項,剩余450萬元一直拖欠。供應商多次催告無果后起訴,法院判決商貿公司向供應商支付貨款450萬元及違約金。但判決生效后,商貿公司一直無力清償,執行階段法院查明,公司名下沒有房產、車輛,賬戶也沒有可執行的存款,最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隨后供應商起訴兩名股東,要求他們在未出資的900萬元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抗辯稱,出資期限還有近20年才到期,自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應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但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符合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加速到期條件,最終支持了供應商的全部訴請。
一、第一種情形: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一般加速到期
這是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新增的核心規則,也是目前實務中占比最高的適用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只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論公司是否具備破產原因,無論有沒有進入清算程序,公司自身或者到期債權的債權人,都有權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這里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需要證明公司資不抵債,只要債權已經到期,公司經催告后無法清償,哪怕公司還有部分資產但無法快速變現,就可以觸發該規則。舉證責任上,債權人只需要證明債權合法到期、公司未清償即可,股東若想抗辯,必須舉證證明公司具備足額清償能力,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后果。
二、第二種情形:公司破產或解散清算時的加速到期
這是傳統的加速到期情形,在新《公司法》實施前就已經明確,目前依然是重要的適用場景。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同樣的,在公司解散清算階段,所有股東的出資義務也會立即加速到期。因為清算的核心是一次性了結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股東不能再以原有的出資期限為由拒絕繳資,否則清算組或者債權人都有權起訴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清償公司債務。很多股東以為公司解散后,自己的出資期限沒到就可以不管,這是典型的認知錯誤,清算階段所有未屆期的出資都會視為已經到期。
三、第三種情形:股東惡意延長出資期限的加速到期
這種情形針對的是股東的惡意逃債行為。在公司債務產生之后,部分股東為了逃避責任,會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把原本已經確定的出資期限再往后延長,比如原本出資期限是2025年,債務產生后改成2045年,試圖以此阻止債權人主張加速到期。
針對這種行為,司法裁判已經形成了統一規則:債務產生后股東惡意延長出資期限的,該延長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依然有權按照原出資期限,主張出資加速到期。法院認為,這種行為本質上是股東濫用期限利益損害債權人利益,屬于惡意逃債,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哪怕股東已經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也不能對抗債權人的合法主張。
四、股東的避坑實操指引
對于股東來說,首先要轉變舊有觀念,認繳制不是“認而不繳”,更不是永久的免責金牌,要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合理設定出資期限,不要盲目設置幾十年的超長期限,否則一旦公司出現債務問題,馬上就會觸發加速到期。
其次,不要試圖通過延長出資期限來逃債,這種操作不僅沒用,反而會留下惡意逃債的證據,加重自身的責任。如果公司已經出現了清償困難,要及時和債權人協商,同時督促股東履行出資義務,避免因為出資問題引發更大的訴訟風險。
正如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在其《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典型條款指引》一書中所提醒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出資期限的約定,不能只考慮股東的資金安排便利,還要兼顧公司的償債能力和債權人的利益,合理的出資安排,才能有效規避加速到期的風險。
如果您正面臨公司債務糾紛,或者需要排查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相關風險,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專項合規分析,提前做好風險防控,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損失。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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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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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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