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王蔓蕾)根據安排,證監會制定的《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4月7日開始施行。
據悉,《規定》在系統梳理境內外立法、司法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回應市場關切,進一步明確了大股東、董監高短線交易有關監管安排。《規定》共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規定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需遵守短線交易制度。規定"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存托憑證、可交債、可轉債等,細化明確監管要求。
二是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規定買賣時點為證券過戶登記日,大股東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股份合并計算,境外投資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等,與有關規定做好銜接。
三是明確豁免適用情形。根據《證券法》授權并結合監管實踐,明確優先股轉股,ETF認購與申贖,股權激勵有關授予、登記、行權,司法強制執行,做市交易,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13種豁免情形,支持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同時規定相關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對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包括內外資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進對外開放和中長期資金入市。同時,明確如果上述產品或組合無法實現獨立規范運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違法違規等情形,將不予單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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