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安部披露的兩個案例,看得人后背發涼。一個是安保人員戴著智能手表跑步,結果把某國領導人的酒店位置給“跑”出去了;另一個更夸張,某品牌手環6460名用戶的健身數據,竟然拼湊還原出48處核武器存儲場所。這已經不是個人隱私泄露的小事,而是直接威脅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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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律師,我看完這兩個案例,腦子里蹦出來的第一個問題是:智能穿戴設備收集的這些敏感數據,到底是誰在管、怎么管、管住了沒有?
第一個關鍵問題:數據收集的“知情同意”形同虛設。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而且這種同意必須是“自愿、明確”的。但現實中,絕大多數人買回智能手表手環,開機就是“下一步”“同意”,根本不會細看隱私條款。更嚴重的是,像地理位置、運動軌跡這類數據,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敏感信息需要取得“單獨同意”。什么叫單獨同意?就是不能跟其他條款混在一起勾選,得讓用戶單獨確認。但有多少智能穿戴設備做到了這一點?從國安部披露的案例來看,顯然沒有。
第二個問題:數據匿名化處理的“偽安全”。 6460名用戶的健身數據能還原出48處核武器存儲場所,這說明什么?說明所謂的“匿名化”處理根本就是個笑話。把用戶名字刪掉、把ID號替換,不等于數據就安全了。當足夠多的運動軌跡疊加在一起,結合公開的地理信息、衛星圖像,完全可以逆向推導出敏感場所的精確位置。這涉及《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重要數據”保護義務。核武器存儲場所周邊產生的數據,明顯屬于重要數據甚至國家秘密,數據處理者應當采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但顯然,相關設備廠商并沒有履行這種審慎義務。
第三個問題:數據跨境流動的監管漏洞。 很多智能穿戴設備的服務器在境外,國內收集的數據會實時上傳到境外服務器。這就觸發了《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和《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關于“重要數據出境”的管制規定。如果這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未經安全評估就傳輸到境外,那數據控制者可能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甚至觸犯刑法。
第四個問題: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怎么追? 從法律上講,這件事涉及的責任鏈條很長。設備廠商如果沒有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根據《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最高可以處一千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責令暫停業務、停業整頓。如果數據泄露涉及國家秘密,相關責任人員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至于那些戴著設備在敏感區域活動的個人,如果明知該區域涉及國家安全而故意記錄、傳輸數據,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最后想說,科技本身無罪,但用科技的人得有底線。智能穿戴設備給生活帶來便利,但也給國家安全打開了一個新的“后門”。這個后門不堵上,今天泄露的是領導人位置和核設施坐標,明天可能就是更嚴重的后果。對普通用戶來說,在涉密場所、敏感區域,該摘表摘表,該關機關機。對廠商來說,別光想著賣貨,數據安全的法律紅線,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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