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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香港電臺https://gbcode.rthk.hk/TuniS/news.rthk.hk/
2026年3月18日,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會議上書面答復(fù)議員提問時表示:根據(jù)入境處的紀錄,2022年7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間總共3年半的時間里,共有379773宗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個案,其中獲批個案280909宗,被拒個案23921宗,獲得批準(zhǔn)比例為73.97,也就是成功率超過7成。
從入境處公布的數(shù)據(jù)來看,成功率似乎挺高,那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條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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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roa/eligible.
鄧炳強說,《基本法》第24條及《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段訂明以下人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quán)(如上圖所示):
(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連續(xù)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guī)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連續(xù)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或以后(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quán);
(f)(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quán)的人。
鄧炳強說,按上述第(b)或(d)段聲稱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xù)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其他相關(guān)規(guī)定,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處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入境處會依法處理。
那如何定義「通常居于香港」?
鄧炳強說,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均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在斷定申請人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時,入境處會根據(jù)《入境條例》第2(6)條考慮該人的個人情況及他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shù);
-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
- 該人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然而,當(dāng)相關(guān)人士不符合《基本法》第24條及《入境條例》附表1所載有關(guān)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條件,入境處并沒有酌情權(quán)為其確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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