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審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
二審才提交關鍵性證據,
面對這種情況,法官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的行為又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一起來看下面這則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在一起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件中,賀某向禪城法院提出訴請,要求追加蔣某等6人為一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并對另一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依法向被告蔣某送達了該案起訴狀及證據材料副本、舉證期限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材料,蔣某在收到應訴材料后,未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狀,也未提交證據。
庭審當日,蔣某拒不出庭參加訴訟。庭審結束后,法院要求蔣某到庭核實相關的案件事實,蔣某拒不配合。
法院判決后,蔣某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并在二審中提交可證明蔣某并非適格主體的判決書等關鍵性證據。二審法院審理后改判。
處理結果
佛山中院查明,上訴人蔣某在一審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且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直至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后才向法院提交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證據,且在自身訴訟行為能力上作出不實陳述,存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舉證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浪費了司法資源,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依法應予以制裁。故依法決定對蔣某罰款2萬元。
法官提示
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積極參加訴訟,及時提出自己主張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并對自己的訴求和主張均負有舉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的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等。
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應誠信參與,及時、完整地提供證據,如實陳述事實。任何試圖通過消極應訴、逾期舉證或虛假陳述等方式拖延、干擾訴訟的行為,不僅難以達到預期的訴訟目的,還將面臨司法懲戒乃至刑事追究的法律風險。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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