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羅技鼠標的一則廣告文案,算是徹底惹了眾怒。那句“我一降價,你還不是像狗一樣跑過來”,直接把消費者比喻成某種動物,語氣里充滿了輕蔑和居高臨下。央視網評也發聲了,說任何對用戶尊嚴的輕視都將付出沉重代價。品牌方雖然緊急下架了廣告,處理了相關工作人員,但這把火顯然還沒滅。
![]()
作為一名律師,我看這事,覺得它不只是一個公關危機那么簡單。這里面涉及的法律問題,值得好好掰扯掰扯。
第一個關鍵問題:這種廣告語,到底觸犯了哪條法律?
很多人覺得,廣告嘛,不就是創意,可能就是想抖個機靈,用夸張的說法吸引眼球。但法律對廣告內容的底線,劃得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廣告不得含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把消費者比作“狗”,這可不是什么創意,這是赤裸裸的人格貶低。在漢語的語境里,“像狗一樣”帶著強烈的侮辱色彩,這直接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更關鍵的是,廣告法第三條還強調了,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羅技這則廣告,健康嗎?符合精神文明嗎?顯然不。它傳遞的不是產品信息,而是對消費者的傲慢。這種廣告一旦發布,就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全可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對廣告主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個關鍵問題:羅技的“處理相關工作人員”,能免責嗎?
品牌方回應說,已經下架內容,并處理了相關工作人員。這個態度看起來是認錯了,但從法律角度看,這只能算是內部追責,不能替代公司對外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廣告法的責任主體,首先是廣告主,也就是羅技公司自己。至于廣告是哪個員工寫的、哪個經理審批的,那是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對外,羅技公司必須對這條廣告的發布承擔全部責任。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還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這則廣告不一定是虛假廣告,但它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侵害,同樣可能引發民事侵權責任。羅技公司不能因為開除了一個員工,就把自己摘干凈了。
第三個關鍵問題:消費者面對這種侮辱,能怎么辦?
除了等監管部門去罰款,消費者自己能不能維權?答案是肯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羅技這則廣告,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廣大消費者群體,雖然很難說某個具體消費者的名譽受到了損害,但這種公開的貶低,實際上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也明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第二十七條更是直接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羅技的做法,已經違反了這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要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覺得人格尊嚴受到了嚴重侵害,理論上也可以通過訴訟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甚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最后說句實在話
廣告的本質是和消費者溝通,溝通的基礎是尊重。一個國際品牌,能做出這種文案,暴露的不只是某個員工的素質問題,更是整個公司在價值觀和法律意識上的雙重缺失。這次輿論風波,算是一個響亮的警鐘——在消費者的尊嚴面前,再大的品牌,也不能有絲毫的輕慢。法律會教他們學會尊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