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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豐臺警方對涉及出租房屋的違法問題依法進行了查處。
案例一
近日,豐臺分局西羅園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梁某在豐臺區馬家堡東路某小區違反規定出租短租住房,依法對出租房主梁某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鎮地區出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本市相關管理規范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無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對個人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二
近日,豐臺分局石榴莊派出所民警在檢查中發現張某未按規定執行出租房屋實名制,民警依法對房屋出租人張某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民警提示:請出租房主履行法定責任義務,否則將擔負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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