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段某、李某誠等組織考試作弊案
入庫編號2024-18-1-248-002 / 刑事 / 組織考試作弊罪 / 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18)川20刑終7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0
裁判要旨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情節嚴重”,可以從組織人次、違法所得數額等角度進行判斷。其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或者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關鍵詞
刑事 組織考試作弊罪 情節嚴重 組織人次 違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16年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前,被告人段某與被告人李某誠共謀組織作弊,并分工合作。考試前由段某負責購買考試作弊器材(包括TK設備、無線耳機、無線接收器等)、考試答案,聯系部分考生,發放作弊器材。段某親自或通過李某誠和被告人文某洪聯系了40多名作弊考生,預收了部分定金。李某誠負責聯系考生、發放作弊器材、為作弊考生傳遞答案。李某誠共聯系了30多名作弊考生,其中有10多名考生是李某誠和段某的共有考生,共收取考生費用約10萬元。被告人馬某幫助李某誠架設考試作弊器材、收取作弊費用。被告人文某洪幫助段某聯系了12名考生,收取考生費用40余萬元,交給段某9萬余元。被告人杜某強、楊某幫助段某聯系了40多名學生為作弊考生讀答案,并由杜某強建立QQ群用于作弊。被告人劉某幫助段某給作弊考生發放作弊器材、測試收聽效果,收取考生作弊費用1.8萬元。被告人萬某提供賬戶給段某用于收取部分考生作弊費用,至案發共收到32萬余元。
2016年10月15、16日,在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時,段某將獲得的答案發到杜某強建的QQ群,并安排李某誠、馬某在考場附近架設作弊的TK設備,由李某誠讀答案通過作弊器材將答案傳送給考場內的考生,馬某負責望風。此外,杜某強、楊某聯系的學生通過手機一對一給在其他多個考場內的考生讀答案。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7)川2002刑初30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段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李某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他各被告人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月不等,依法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段某提出上訴。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20刑終73號刑事判決:段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李某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維持對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段某、李某誠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被告人馬某、文某洪、杜某強、楊某、萬某、劉某為段某、李某誠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考慮本案的組織人次、違法所得數額等情節,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段某、李某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馬某、文某洪、杜某強、楊某、萬某、劉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之一
一審: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2017)川2002刑初308號刑事判決(2018年5月21日)
二審: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20刑終73號刑事判決(2018年9月14日)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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