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某在自媒體發文 《阿?數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嗎》 ,宣稱阿里數字控股公司要做數字貨幣、是真實存在的企業、是阿里巴巴集團在數字化轉型過程中的重要布局之一等,并 在?章及配圖中使?了 “阿?巴巴Alibaba” 和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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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辯稱被訴侵權文章由文心一言大模型AI生成,并向法院提交了AI生成文章的截圖,李某輸入指令:“阿里數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嗎,1000字以上的原創文章。”大模型生成了被訴侵權文章《阿里數字控股有限公司的真實性探究》,李某未對該文章的文字內容進行改動。
法院認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為內容生產工具,“AI幻覺”現象在現階段難以避免,使用者對生成內容負有必要的審核義務。涉案文章雖系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但被告作為擁有一定粉絲規模的自媒體運營者,其以增粉引流、獲取商業利益為目的發布涉案文章,應當對文章內容的真實性與準確性承擔合理的注意義務,不能以“人工智能生成”為由免除責任。
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涉及其他市場主體的事實性信息時,使用者應盡到與其注意能力相符的審核義務......被告未進行任何核實即行發布,導致虛假信息傳播,違反了誠信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對原告的商業信譽造成了損害,構成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互聯網傳播時,應主動聲明或添加顯著標識,以提示公眾注意該信息系由AI生成,存在不確定性,以避免虛假信息傳播對他人合法權益或社會秩序造成損害。本案被告僅在后臺標注生成來源,未在文章前端進行明顯提示,不足以保障公眾知情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其傳播虛假信息的責任。
(本案已生效)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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