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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報》2026年4月15日第8版
利誘競爭對手公司的在職員工為其完成同業設計項目,該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目前司法實踐中尚無先例判決可循,理論界亦鮮有探討。不久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就審結了一起此類案件。
該案中,廣東高院二審認定郭某、龔某、廣州山某公司通過利誘廣州力某公司在職員工為其完成建筑裝修設計項目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對廣州力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三被告須停止被訴行為并賠償廣州力某公司30萬元。該判決維持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該案是運用多角度綜合評價方法,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創新案例,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良好示范。同時,該案還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服務和保障建筑裝修設計行業高質量發展中作出的積極努力和有益探索。”該案一審承辦法官韋曉云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20余名員工卷入“兼職”事件
廣州力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各類文化場館提供創意設計、布展實施、展陳配套等服務,完成的設計項目包括多家博物館及文史展示中心等。
郭某、龔某曾分別就職于廣州力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入職時,二人均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及《保密承諾書》,其中約定了保守商業秘密、禁止在外兼職等義務。離職后,二人共同創立了廣州山某公司,從事與廣州力某公司相近似的業務。
2022年4月初,廣州力某公司經案外人舉報及內部自查發現,2020年至2022年期間,郭某、龔某以廣州山某公司名義承接了多個布展設計項目。與此同時,二人還聯絡了廣州力某公司的20余名在職員工,利誘其披露公司的圖紙、設計方案等內部資源,并利用這些員工完成標書制作、設計圖紙繪制、項目管理等工作。
廣州力某公司認為,其涉案圖紙和設計方案等信息構成技術秘密,三被告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九條及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涉嫌侵犯其技術秘密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廣州力某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對此,三被告辯稱:涉案圖紙等信息僅為布局、效果的平面或動態展示,不承載任何技術內容。依據該圖紙建成的某會議中心早已對外開放,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能夠輕松復制該場館的設計框架及細節信息,因此,涉案圖紙等信息不構成技術秘密。三被告雖存在委托廣州力某公司個別工作人員“接私活”的情況,但該行為僅屬朋友間的幫助行為,內容限于幫忙繪圖或查看工地施工情況,并未要求上述工作人員為其竊取廣州力某公司的工作成果。因此,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規模化“挖墻角”應合理規制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后圍繞被訴行為是否侵犯廣州力某公司的技術秘密以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焦點問題進行了審理。
在被訴行為是否侵犯廣州力某公司技術秘密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紙具有實用性,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價值性要求,但不符合秘密性和保密性的要求,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九條規定的商業秘密。因此,對于廣州力某公司提出的三被告侵犯其技術秘密的主張未予支持。
在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上,一審法院認定三被告的被訴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最終酌情確定三被告賠償廣州力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
一審判決后,廣州力某公司以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為由,上訴至廣東高院;三被告則堅持認為被訴行為屬于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未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樣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結合在案證據后駁回各方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針對該案,廣州力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某輝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離職員工利誘原單位員工兼職、跳槽的行為尚無明確法律規制,在不涉及商業秘密的情形下,企業維權存在法律適用難題。該案兩級法院均認可企業對其積累的人力資源享有合法競爭利益,充分論證了規模化“挖墻腳”行為的不正當性及規制必要性,為同類糾紛處理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
三重因素確定不正當性
該案判決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內容以及立法意旨出發,重申了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一是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二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三是該種競爭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可歸責性。
在具體適用上述三個條件時,韋曉云表示,該案判決首先根據原被告業務領域和范圍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其次立足于建筑裝修設計行業對相關從業人員專業能力、經驗具有較高需求的特點,對被訴行為導致原告的實際損害進行判斷,進而從被告主觀故意、情節嚴重、獲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等多維度出發,對被告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經營者“誠實不欺”“不勞無獲”、員工對企業“忠于職守”等公認的商業道德進行詳細評述。
具體而言,韋曉云介紹,被告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利誘原告20余名在職員工兼職為其完成十余個同業設計項目,侵權持續時間長,涉及原告員工人數多,影響范圍廣。被告以較低的成本和風險讓原告員工享受著原告的薪金待遇的同時卻為被告謀利益,既貶損了原告的競爭優勢地位,又獲取了原告的競爭資源,導致競爭優勢的非正當轉移。對此行為若不加以規制,將嚴重打擊建筑裝飾裝修設計企業自主培養人才的積極性,損害該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此種后果顯然不利于該行業的健康發展,亦會影響廣大消費者基于優質設計服務所享有的社會福利。
來源 | 中國知識產權報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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