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4 月 16 日消息,美國一名聯邦法官于當地時間周二裁定,在對 Anna's Archive(“安娜的檔案”)的缺席判決中,判令其向 Spotify 及三大唱片公司賠償 3.22 億美元(IT之家注:現匯率約合 22 億元人民幣),但其中僅 2220 萬美元源于版權侵權賠償。剩余的 3 億美元則依據《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的反規避條款,單獨判給了 Spotify,該項索賠無需原告擁有相關核心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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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南區法官杰德 ·S· 拉科夫(Jed S. Rakoff)作出上述判決之際,Anna's Archive 的匿名運營者未出庭應訴。該網站曾在去年 12 月宣布,從 Spotify 平臺爬取了 8600 萬個音頻文件,并計劃通過 BitTorrent 技術進行分發。這一行為促使 Spotify 聯合環球音樂集團(Universal Music Group)、索尼音樂娛樂(Sony Music Entertainment)以及華納音樂集團(Warner Music Group)在今年 1 月提起了訴訟。
唱片公司針對版權侵權的直接索賠,涉及 148 首已確認的作品,按照法定最高賠償額每首 15 萬美元計算,總計 2220 萬美元,該筆賠償款由索尼音樂、環球音樂和大西洋唱片(Atlantic)共同分配。以大型唱片公司的侵權案件標準來看,這屬于涉案金額較小的案件。
Spotify 獲得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則有所不同。由于 Spotify 并不擁有其平臺上的音頻錄音版權,因此無法直接提起侵權索賠。相反,Spotify 主張 Anna's Archive 繞過了其技術保護措施,這些措施是用于驗證身份、防止爬取音頻文件的系統,違反了 DMCA 第 1201 條規定。拉科夫法官針對 Spotify 律師作為證據調取的 12 萬個文件,按每項規避行為法定最高賠償 2500 美元(現匯率約合 17081 元人民幣)的標準計算,最終得出了 3 億美元的賠償金額。值得注意的是,此項賠償金額并非取決于 Anna's Archive 后續對這些文件的處理行為,而是其繞過訪問控制措施的舉動本身。
這一判決可能會開創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先例:如今任何通過身份驗證機制對內容進行訪問限制的平臺,都可主張爬取行為構成第 1201 條所指的規避行為,且每單個文件可主張最高 2500 美元的法定賠償。此類索賠無需原告擁有核心內容的著作權,也無需證明實際的損害或損失。
該判決很可能適用于人工智能(AI)訓練數據集相關案件。Anna's Archive 此前曾將其數據爬取行為稱為“保存性檔案”,這一表述與 AI 實驗室為保留爬取內容所給出的辯解高度相似。英偉達(Nvidia)目前正面臨納澤米安訴英偉達案(Nazemian v Nvidia)的訴訟,原告指控英偉達利用從 Anna's Archive 獲取的書籍訓練模型,而原告在修正后的起訴書中提及了內部通信記錄,據稱英偉達的數據戰略團隊曾協商獲取約 500TB 的相關資料高速訪問權。
目前該案被指控為直接侵權,而 Spotify 案的判決將第 1201 條納入了原告的維權依據,適用于那些核心內容曾置于身份驗證系統后的各類主體,這其中也涵蓋了商業 AI 實驗室幾乎所有爬取過的網絡內容。
Spotify 實際上幾乎不可能從 Anna's Archive 處獲得賠償,一方面其運營者身份匿名,另一方面該網站此前在遭遇執法行動后,總能通過新域名重新上線。但該判決的真正價值,在于其可能為下一位身份并非匿名的被告設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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