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國企高管限薪,最近又有了新動向。
這段時間,圈子里討論比較多的話題,大多集中在“降薪”上。前不久《財新》的一篇報道,把金融行業的薪酬改革清晰地擺到了臺前,此前流傳許久的“限薪令”已經正式落地。除了金融領域,陸續也有非金融類央國企的員工反饋,所在單位的薪酬總額正在壓縮。
值得留意的是,這輪降薪精準影響的對象,主要是央企二三級子公司的負責人,以及集團總部原本薪酬較高的中層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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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知道,這其實是在針對體制內長期存在的一個現象進行調整——“薪酬倒掛”。
按照現行規定,央國企總部的董事長、總經理有行政級別,領取的是百萬上下的“限價薪酬”。而下面的二三級公司,往往打著“市場化機構”的旗號,負責人年薪動輒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就連總部的一些部門負責人,收入也常常超過一把手。
因此,無論是金融行業率先行動,還是其他行業陸續跟進,核心要點都是一條:對于非市場化機構,職級與薪酬必須嚴格對應,不允許出現倒掛現象。
具體來看,這一變化意味著幾個方面。
第一,靠“平臺紅利”獲取的高薪,正在回歸合理水平。
之前我們聊過,任何偏離實際價值的定價,最終都會被拉回均值。對很多二三級公司的高管而言,拿著數倍于集團一把手的薪水,看上去是自身價值的體現。但實際上,這其中相當一部分溢價,更多來自企業本身的壟斷地位、稀缺牌照和政策資源,而非不可替代的個人能力。
換句話說,坐在那個擁有核心資源的位置上,即便換一個人,年底的利潤報表可能也不會有太大差別。當政策開始壓縮水分,這種權責不對等、依靠平臺獲得的高薪酬,自然會被調整到與其實際貢獻相匹配的水平。
第二,高管的薪酬與長期風險被更緊密地綁定。
這一輪調整,不只是簡單將總薪酬“限高”,更重要的是薪酬發放方式發生了變化。以往那種追求短期業績、拿完高額年終獎就離開的做法,今后很難再行得通。高管薪酬結構中的浮動績效占比明顯提高,很多已經達到50%以上。
同時,“薪酬追溯機制”也在全面推行。高管的任期激勵被拉長到三至五年,如果在此期間其負責的項目出現問題,不僅尚未發放的激勵部分無法領取,已經發放的部分也可能需要按比例退回。這使得責任不僅要對等,還具備了長期約束。
第三,央國企內部的薪酬分配將更加注重“分類定價”。
這一輪限薪并不是簡單搞平均主義,而是把“市場化”與“非市場化”的界限進一步厘清。對于真正在充分競爭市場中經營、主要依靠個人決策能力決定企業盈虧的機構,其負責人的薪酬仍會尊重市場規律;而對于主要依靠牌照和資源政策獲得收益的機構,薪酬則會受到更嚴格的管理。
未來,國資體系內的薪酬規則將更加務實,不再僅僅依據職務頭銜和職級來確定薪酬,而是更多衡量管理者承擔的風險大小,以及在脫離平臺資源優勢后所創造的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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