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賽柏藍藥店 作者:酒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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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西貴港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藥品經營企業準入管理方面,對藥店執業藥師配備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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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文件,申請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符合《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配備與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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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相較于“執業藥師過渡期”結束的其他地區,該地未強制要求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仍然可以用“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進行代替,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本土藥店的經營壓力,尤其是在農村鄉鎮及偏遠地區。
另外,只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可以配備經市場監管局考核合格(具體考核辦法另行發布)的藥品銷售業務人員,也可以只配備具有藥學、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等人員。
申請經營血液制品、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公告》第二條要求的各項條件,具備與經營品種相適應的質量保障能力和產品信息化追溯能力。
梳理發現,全國地區基本按照國家藥監局相關規定,執業藥師過渡期在2025年12月結束;從今年開始,藥店至少配備一名執業藥師。
而上述的廣西貴港市,以及新疆部分地區(指鄉鎮村區域,但不含縣市政府駐地鄉鎮;過渡期延長至2030年)體現出差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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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多地近期實行執業藥師配備專項檢查,針對執業藥師配備不達標的藥店,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核減門店經營范圍(涉及處方藥、甲類OTC)。個別地區還要求,特定類型普通藥店,需要配2名執業藥師。
例如, 四川南充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執業藥師配備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 單體藥店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
近期,天津市藥監局發布《天津市藥品經營(連鎖、零售)監督管理規定》并提到,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加盟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加盟門店,其主要負責人由連鎖總部派遣,質量負責人由加盟門店任命,主要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
換言之,加盟店的主要負責人(總部派遣)必須是執業藥師,加盟店的質量負責人(門店任命)也必須是執業藥師。
此外,藥店申請“雙通道”資格,2名執業藥師則是標配。
例如,北京醫保局《開展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試點藥店申報工作的通知》要求,申報“雙通道”藥店需配備藥學技術人員不少于6名,其中專職執業藥師不少于2名。
通過以上看到,執業藥師政策有所差異,主要源于執業藥師資源分布不均,導致的現實窘境。
根據國家藥監局統計數據,截至今年2月,全國注冊執業藥師接近84萬人,遠高于全國藥店70萬家左右水平。其中,經濟發達的城市地區聚集大量執業藥師資源,而農村鄉鎮這些基層地區,執業藥師資源相對匱乏,這也是某些地區延長執業藥師過渡期的重要原因。
同時,地方對于“執業藥師掛證”的打擊力度并未減弱,有不少藥店因執業藥師配備問題,被約談甚至暫停醫保協議。在“掛證大檢查”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執業藥師注冊趨勢有所放緩。
根據云南省藥監局近日公告,截至2026年2月,云南省取得執業藥師資格人數59035人,注冊率為50%。
總體來看,執業藥師配備無論是嚴格要求還是適度放寬,地方政策均是在“保障用藥安全、兼顧行業發展”原則下進行。
未來,隨著執業藥師隊伍未來逐漸壯大,專業能力逐步提升,執業藥師政策將持續優化,進而實現行業規范、群眾用藥安全雙向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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