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內,連續8次急剎別停;一次追尾,近10萬元修車費;一個清晰的視頻,卻換來警方的三次“反轉”認定。2026年3月,長春“路虎別車案”在經歷近四個月的離奇波折后,終于迎來轉機——上級公安機關撤銷原決定,責令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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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長春市民呂先生駕車行駛至朝陽區新民廣場轉盤時,遭遇了一場“噩夢”。一輛黑色路虎車在道路暢通的情況下,一分鐘內連續8次急剎別停他的奔馳車,最終引發追尾事故。
行車記錄儀完整記錄了整個過程:從12時41分53秒路虎車第一次突然變道超車別車開始,在不到一分鐘的時間內,這輛路虎車先后8次急剎別停呂先生的奔馳。最后一次急剎車,呂先生避讓不及,兩車發生追尾。
呂先生還提供了被別車前5分鐘的行車記錄儀視頻,畫面中他的車輛始終正常行駛,并未出現該輛路虎車,雙方此前也沒有因行車產生摩擦。
然而,就是這樣一起證據確鑿的案件,卻在后續處理中出現了令人費解的“三次反轉”。
第一次反轉:從“涉嫌刑事”到“不予立案”
事故發生后,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朝陽區大隊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在調取行車記錄儀視頻并詢問雙方當事人后,交警初步判定:這并非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涉嫌尋釁滋事的刑事案件。
按照程序,交警未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表示將通過法制科把案件移交給轄區派出所進一步調查處理。
然而,2026年1月14日,朝陽區交警大隊向呂先生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理由是調查認定“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從“涉嫌刑事”到“不予立案”,第一次反轉讓呂先生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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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反轉:移交被拒,分局認定“沒有違法事實”
隨后,交警部門向朝陽區桂林路派出所移交案件,追究路虎車駕駛員孫某的尋釁滋事罪刑事責任。然而,移交過程并不順利。
2026年1月27日,呂先生接到朝陽區交警大隊的電話,被告知他們已兩次前往桂林路派出所、朝陽區分局法制大隊溝通,且線上兩次移送案件,均被拒絕。
1月28日,呂先生自行前往桂林路派出所報警,指控路虎車主尋釁滋事。1月31日,派出所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
然而僅僅3天后——2月3日,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以“沒有違法事實”為由,向呂先生出具《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從“不予立案”到“移交被拒”,再到“沒有違法事實”,第二次反轉讓呂先生徹底陷入維權困境。
第三次反轉:車主維權無門,近10萬修車費自己扛
此次事故導致呂先生車輛損毀嚴重,4S店維修清單顯示維修費用共計9.8萬余元。因無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無法啟動理賠程序,車輛至今無法正常使用。呂先生還找機構對車輛折舊損失進行評估,兩項損失合計近16萬元,全部需自行承擔。
“希望能有一個公正的處理結果,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懲處,也讓自己的損失得到合理賠償。”呂先生無奈表示。
無奈之下,他向交管、公安等多個部門申請了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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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進展:上級撤銷原決定,責令重新調查
就在呂先生維權陷入困境之際,案件迎來了轉機。
3月3日,呂先生接到長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民警的電話通知,告知他此前提交的刑事復議申請有了結果——經復議審查,認定“原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決定撤銷原不予立案決定,重新展開調查。
3月19日,長春市公安局發布正式通報:針對“路虎別停奔馳致追尾”一事,我局已將其立為刑事案件,并依法對路虎車主孫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按照正常程序,重新調查結果預計在一個月內確認。
追問:證據確鑿,為何會“反轉再反轉”?
案件雖然迎來轉機,但公眾心中的疑問并未消散。
從“涉嫌危險駕駛”到“犯罪事實顯著輕微”,從“移交被拒”到“沒有違法事實”,再到如今重新立案——短短四個月,對同一個事件的認定出現多次反轉,讓人摸不著頭腦。
有評論尖銳指出:如果當事人沒有堅持復議維權、媒體沒有跟進關注,此案是否會就此石沉大海?
鳳凰網的報道質疑:違法事實不是在視頻里都被記錄了嗎?怎么說沒有就沒有了呢?案件移交為何受阻?認定標準為何朝令夕改?不應該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
正觀新聞的評論則直指核心:“原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是相關責任方客觀技術失誤還是主觀行為失范?前期的流程梗阻、執法缺位,到底該由誰來擔責?
專家解讀:刑行銜接的“程序空轉”
北京浩天(鄭州)律師事務所李巧菊律師分析認為:路虎車主多次惡意別停呂先生車輛的行為,有行車記錄儀完整佐證,明顯涉嫌違法甚至犯罪,警方以“無違法事實”終止調查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該行為主觀過錯顯著,客觀上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符合《刑法》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交警最初的刑事案件定性符合事實。
知乎法律答主“求解”進一步指出,本案的癥結在于“刑行銜接”出現了問題:
交警部門以“涉嫌犯罪”為由拒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實質上是將“刑事優先原則”錯誤理解為“刑事吸收原則”。即使最終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對于“一分鐘內連續8次急剎別車”的嚴重違法行為,交警部門亦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人處以罰款、記分的行政處罰。
而派出所在接受移送后,以“沒有違法事實”終止調查,顯然不妥。從事實層面,車載視頻已清晰記錄8次惡意別車行為,符合“追逐競駛”的客觀要件;從法律層面,即使不構成危險駕駛罪,也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追逐、攔截他人”行為。
這種“刑行兩不管”的真空狀態,使得受害人近10萬元修車費長期處于無著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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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評:法治底線不容肆意突破
一次清晰的惡意別車,一個完整的視頻證據,卻讓呂先生等待了近四個月才看到立案的希望。
所幸,上級公安機關的糾錯機制最終啟動,路虎車主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但正如評論所言:公共交通容不得惡意挑釁,法治底線更不能肆意突破。執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推諉、不缺位、不走過場。
唯有著力打通“刑行銜接”的程序梗阻,才能讓惡意行徑無處遁形,讓法理正義直抵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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