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同事小酌,酒桌上推杯換盞本是樂事,但千萬別仗著“喝酒自愿”就掉以輕心,忽略了法律規矩和安全責任。近日,泰州高港法院審理的一起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為所有人敲響警鐘:一起喝酒不只是湊個熱鬧,要是沒盡到該有的安全照顧義務,出了事,法律責任跑不了!
01
案情回顧:一場聚餐,天人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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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晚,李某、王某、趙某相約飯店小聚,幾人開懷暢飲時,錢某致電詢問位置后主動趕來加入酒局。剛落座,趙某便接連兩次為錢某斟滿白酒,錢某一飲而盡,前后喝下約四兩白酒,又接連喝了數瓶啤酒。飲酒過程中,錢某已出現頻繁吐痰、眼神呆滯、低頭不語的明顯醉酒狀態,同桌的三人看在眼里,卻未加勸阻。
當晚20時56分聚餐結束后,幾人均未佩戴頭盔,各自騎電動車離開。三人明知錢某已喝得酩酊大醉,且回家路程有12公里、騎行近1小時,卻未采取任何措施——既沒勸阻其騎車,也沒護送回家,更沒通知其家屬,放任錢某獨自上路。
21時27分許,悲劇發生!錢某因醉酒操作不當,騎電動車撞上道路路牙,造成重型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經鑒定,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標,屬嚴重醉酒,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
錢某是家中頂梁柱,上有年邁父母,下有未成年子女,他的突然離世讓整個家庭陷入絕境。悲痛之余,錢某的家屬將李某、王某、趙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63萬余元。
02
法院判決:自身擔主責,同飲者亦難逃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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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錢某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2115762.24元。結合案件事實和雙方過錯程度,依法作出判決:錢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醉酒騎行的巨大風險,仍過量飲酒、違規騎車,是導致悲劇的主要原因,自行承擔87%的責任;李某作為聚餐實際組織者,促成錢某加入酒局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承擔5%責任,賠償105788.11元;王某作為同事全程參與飲酒,未履行勸阻、提醒義務,承擔4%責任,賠償84630.49元;趙某主動為錢某斟酒,助推其過量飲酒,且無證據證明盡到提醒義務,承擔4%責任,賠償84630.49元。
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服判息訴。
03
法官說法
不少人誤以為“喝酒自愿、出事自負”,與同桌人無關。但共同飲酒屬于創設人身風險的先行行為,依法產生全程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始于飲酒、終于醉酒者安全送歸或妥善管護,未盡義務將構成不作為侵權,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共同飲酒人的三項“必盡之責”
1、勸阻過量飲酒義務:發現同飲者飲酒過量、出現醉酒狀態,必須及時勸阻;嚴禁強迫、慫恿、斗酒、主動連續斟酒,不得助推他人陷入醉酒危險。明知他人身體不適、不宜飲酒仍勸酒,屬于加重過錯。
2、提醒安全風險義務:飲酒后必須明確提醒同飲者禁止駕車、禁止高空作業、禁止獨自涉水/夜行等危險行為,對酒后駕車、違規騎行等行為必須堅決制止。
3、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已醉酒、自控力下降的同飲者,必須采取有效保障措施——親自護送回家并交付家屬看管、通知家屬到場接護、必要時送醫救治,絕對不得放任醉酒者獨自離開、自行駕車或騎行。僅送至小區門口、未交付家屬,仍屬未完全盡責。
本案未“一刀切”判責,而是依據《民法典》第1172條規定,結合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聯、身份角色綜合認定:(1)組織者比普通同飲者責任更重:李某作為聚餐實際組織者,對同飲者負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過錯更明顯;(2)主動斟酒助推醉酒,過錯不可免:趙某雖辯稱與錢某不熟,但兩次主動斟酒的行為,直接導致錢某快速過量飲酒,需承擔相應責任;(3)全程旁觀無作為,同樣要擔責:王某全程參與,明知錢某醉酒卻無任何提醒、勸阻,未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為何死者自身承擔主要責任?
錢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醉酒后騎車會危及生命”有明確的認知,卻依然過量飲酒、違規騎行,其自身行為是導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定其承擔絕大部分責任。
溫馨警示:喝酒是情誼行為,擔責是法律底線。不勸酒、不灌酒、善勸阻、護安全、送到位,既是酒桌文明,更是守法底線。一旦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即便無惡意,也需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給酒局組織者的提醒:做好“東道主”,不僅要安排好聚餐,更要保障好同飲者的安全,及時勸阻過量飲酒,對醉酒者妥善安置,這是義務,更是責任。 給共同飲酒人的提醒:別把“勸酒”當熱情,別把“放任”當無所謂,發現同飲者醉酒,多一句勸阻、多一份照顧,可能就會避免一場悲劇,切莫因一時疏忽,釀成終身遺憾。 給飲酒者的提醒:量力飲酒,適可而止,酒后不駕車、不做危險行為,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就是對家人最大的擔當。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文章來源:泰州高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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