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困境:等待期內的檢查報告,成了拒賠理由
客戶張某投保一份重疾險,保額60萬元,合同約定等待期90天。在等待期內的第45天,張某因身體不適就醫,做了CT檢查,報告提示“肺部磨玻璃結節,建議密切隨訪”。醫生當時未下明確診斷,僅囑其定期復查。
等待期結束后第20天,張某遵醫囑復查,病理活檢確診為“肺腺癌(早期)”。手術治療后,張某申請重疾理賠。保險公司調取其就診記錄,以“等待期內已出現與保險事故相關的檢查異常,屬于等待期內發生疾病”為由,拒賠60萬元并解除合同。
二、澤良策略:精準界定“確診時點”與“疾病發生”的區別
澤良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檢查異常”四個字所困,而是從醫學診斷流程和法律定義的交叉點切入。
1、核心論點:檢查異常不等于疾病確診。
澤良律師向法庭闡明:現代醫學診斷遵循嚴格的流程。影像學發現“結節”“占位”等異常,僅是診斷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屬于“疑似”或“待查”階段,絕非最終診斷。從“影像異常”到“病理確診”,中間可能需要數周甚至數月的觀察、隨訪、多次活檢。將等待期內的“疑似發現”等同于“疾病發生”,是對醫學事實的根本誤讀。
2、引入“病理確診時點”標準。
澤良律師組織腫瘤科專家出具意見:在腫瘤診斷領域,病理活檢是金標準。影像學提示的結節,有相當比例最終證實為良性。只有在病理報告明確后,才能說“疾病確診”。本案中,病理確診發生在等待期結束后,被保險人確診重疾的時間點,已滿足合同約定的等待期要求。
3、運用《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澤良律師援引監管部門規章: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將影像學異常直接等同于疾病診斷,不符合通行醫學標準,屬于不合理地限縮保險責任。
三、勝訴結果:法院采納“病理確診時點”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對“疾病發生”的界定,應當符合醫學常識和臨床實踐。影像學檢查發現的異常,未經病理證實前,不能認定為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險人確診重疾的時間點在等待期后,符合理賠條件。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60萬元重疾保險金。
等待期內的“檢查異常”,不等于“疾病確診”。 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從醫學診斷流程出發,精準界定保險事故的“發生時點”,為客戶打破不合理的等待期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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