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登記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登記根據《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實行信息登記制度。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向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報送租賃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
出租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租賃房屋信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報送相關信息。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租賃房屋的,應當書面明確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主體;未明確的,由受托人報送。
通過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證
房屋租賃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登記范圍包括商品住宅、商業、辦公、倉儲用房、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
一、申請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產權證明;
(三)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攜帶以上材料原件到房屋所在地的轄區公安派出所(流管站)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出租共有房屋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出租公益或社會福利事業用房的,應當同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證明。機關事業單位出租國有房屋的,應當同時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出租的證明。
二、辦理時限
對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發放。
三、收費標準
不收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證:
(一)無房屋產權證明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的;
(二)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
(三)租賃合同條款不完備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住房政策規定的;
(四)租賃合同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租賃合同期限超過土地使用年限的;
(六)被有關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七)被有關部門確認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
(八)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備案的;
(九)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證變更、注銷和補領
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備案登記機關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證遺失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證流程
(一)現場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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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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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廊坊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一)查驗承租人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二)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和備案,并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動人口、境外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臨時住宿登記;
(三)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承租人的聯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區管理規約;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定期對租賃房屋進行安全隱患檢查,及時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隱患;
(六)出租房屋或承租人發生變動的,及時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七)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履行納稅義務;
(八)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如實填報租金;
(九)法律、法規規定出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租賃房屋的,受托人應當遵守上述規定。
房屋承租人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廊坊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二)如實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五)轉租或者轉借承租房屋的,應當經過出租人同意,并及時向公安機關登記信息;
(六)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的,應指定專人配合公安機關對房屋和人員進行管理,并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七)承租的房屋用于居住的,不得非法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八)承租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必須執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九)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
(十)發現其他共同居住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一)發現承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承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履行的法律責任
根據《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守以下條款:
(一)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二)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實行信息登記制度。租賃房屋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向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報送租賃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通過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三)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對發布的房屋租賃信息真實性負責。在發布信息前,應當核對出租人身份、房屋權屬等信息,實地查看房屋,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向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介紹租賃房屋;
2.介紹租賃房屋成功的,負責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
3.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
通過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來源:三河市公安局流動人口和通勤人員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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