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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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中,“背靠背付款”是總包方與分包方(或實際施工人)之間常見的付款約定,核心是“總包方在收到業主支付的對應工程款后,再向分包方支付款項”。
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的“背靠背”付款約定,哪些情形下無效呢?
(一)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付款為前提”(絕對無效)
這是最常見的無效情形,只要雙方主體為“大型企業+中小企業”,且約定以業主付款為總包方付款前提,無論是否自愿,均直接無效。
典型場景包括大型總包方與中小分包方、材料供應商約定,業主未付款則總包方暫不付款且不擔責。政府機關與中小企業的相關約定,若轉嫁風險也屬無效。
(二)約定內容違背公序良俗,完全免除總包方責任(絕對無效)
即便雙方均為大型或中小企業,若約定完全免除總包方付款、追償義務,無限期拖延付款,或加重相對方責任,違背公平原則,將被認定無效。
例如約定“業主未付款則總包方永久不付款”“相對方需自行向業主主張權利”等。
(三)格式條款未提示說明或顯失公平(相對無效/可撤銷)
“背靠背”約定多為總包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若未以加粗等方式提示說明,或內容顯失公平(如免除總包方逾期責任),相對方可主張條款無效或撤銷。
(四)總包方不正當阻止付款條件成就(視為無效)
若約定本身有效,但總包方怠于向業主追償、放棄債權、惡意串通等,不正當阻止付款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總包方需付款。
實務中核心難點是企業規模認定、條款性質判斷及舉證責任分配。建筑業中小企業以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為認定指標,大型企業需滿足營收和資產總額均超8億元。
約定無效后,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總包方付款義務自工程驗收合格、結算完成后生效,與業主是否付款無關;付款期限按約定或行業慣例(30-90日)確定;逾期付款需按LPR支付利息,總包方損失自行承擔。
周軍律師提醒,約定“背靠背”付款,工程竣工后業主未付款,總包方并非無需向分包方付款,核心取決于合同主體類型、背靠背付款約定的效力,以及總包方是否履行了積極向業主追償的義務,業主未付款并非總包方的免責“擋箭牌”。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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