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李某某、曾某某等8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是:2020年至2023年,“和尚”“大悟”(綽號,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菲律賓招募人員組建跨境詐騙集團,利用“墨軒竹”等涉詐APP從事網絡刷單詐騙活動。該詐騙集團下設多個“盤口”及行政、后勤等部門,其中“盤口”設有主管2人,下設接量組、接待組、維護組。其中,接量組負責人員引流,接待組、維護組和境內犯罪分子配合,通過發送獎勵紅包、虛假付款等方式誘騙被害人至詐騙網站充值從而騙取錢財。該詐騙集團每月從盤口“詐騙業績”中發放主管、組長的提成以及員工、后勤人員工資。經查,該犯罪集團“盤口”主管李某某、曾某某等人詐騙數額共計1400余萬元。另查明,該犯罪集團通過“墨軒竹”APP詐騙15名被害人143萬余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為:
介入偵查。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時,發現境外詐騙窩點回流人員李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的線索。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港區檢察院)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深挖徹查犯罪集團事實,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公安機關成功抓捕本案8名犯罪嫌疑人,并依法查封、扣押8名犯罪嫌疑人的房產、汽車、首飾、現金及存款等,共計價值人民幣約1000萬元。
審查起訴。2024年4月28日,公安機關以李某某等8人涉嫌詐騙罪移送高港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結合公安機關查實的詐騙金額、在境外窩點實施詐騙犯罪的時長等情況,依法開展訊問,加強釋法說理,促使主犯李某某認罪認罰,全面交代本人及相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時長、違法所得來源、去向等詳細犯罪事實;結合各犯罪嫌疑人使用詐騙犯罪所得購買房產、汽車等財物的客觀性證據,根據各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數額,依法認定詐騙集團犯罪數額為1400余萬元。同時在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全面核實犯罪嫌疑人銀行卡余額,發現李某某、曾某某賬戶仍存有部分違法所得,遂依法予以凍結。2024年11月11日,高港區檢察院以李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
指控與證明犯罪。2025年1月16日,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港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犯罪數額、各被告人地位作用認定不當等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各被告人供述證實詐騙集團從盤口“詐騙業績”中發放主管、組長的提成以及員工及后勤人員工資,部分被告人使用違法所得購買了房產、汽車等財物,可以各被告人違法所得數額認定其參與詐騙的犯罪數額;盤口主管負責盤口業績、人員管理、任命組長等,按盤口業績獲取提成,在整個盤口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各被告人在業余時間可以自由使用個人手機和家人聯系、從國內購物,均未主動與使領館等有關部門聯系尋求幫助,而是在詐騙集團中長期積極從事詐騙活動,不應認定為脅從犯。
審理情況。2025年2月14日,高港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某、吳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十二萬元至六萬元不等,責令各被告人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一審判決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開展釋法說理,促使上訴人自愿認罪認罰,主動在一審退贓基礎上繼續退出違法所得,3名上訴人的家屬代為退出共計412萬余元,據此檢察機關依法提出可以從寬處理的建議。2025年5月20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鑒于上訴人劉某某、曾某某家屬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吳某某家屬代為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對3人予以酌情從寬處理,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其余判項予以維持。至此,該案累計追繳涉案款物價值近1400萬元。
協同治理。判決生效后,高港區法院發布公告,依法向本案已經查明的15名被害人發還全部被騙資金,同時通過發布被害人認領公告,進一步公開查找其他涉案被害人。高港區檢察院依法協助法院做好資金發還工作。高港區檢察院結合本案辦理,制作反詐短視頻《永遠做不完的第4單》,揭示詐騙手法,作出預警提示,通過網絡平臺發布,并開展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反詐知識宣傳20余次,營造“全民反詐”的社會氛圍。
最高檢提到,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權,更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人民群眾深惡痛絕。
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準確認定詐騙金額,充分彰顯刑罰震懾效應。全流程開展追贓挽損工作,全力追查贓款去向,對于詐騙違法所得已經轉化為房產、車輛、存款等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加強釋法說理,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并依法做好贓款發還等工作,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經濟損失。積極開展“反詐”宣傳,加強以案釋法,不斷提升群眾防騙意識,切實營造全社會反詐的濃厚氛圍。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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