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商業詆毀#侵權
向平臺投訴其他經營者售假,構成商業詆毀?
僅因其他經營者售價低于自身而投訴導致其他經營者遭受平臺處罰,其損害其他經營者價格競爭優勢的惡意顯著,構成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商業社會中,有些商品會出現生產商企業和其他企業同步在市場上銷售的情況,生產商企業因其他主體的售價低于自身售價向平臺投訴“售假”的,可能引發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生產商企業主張自身作為權利人系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訴、不構成故意侵權,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新疆高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經營者明知其他經營者網絡店鋪售賣正品、僅因其他經營者的售價低于自身、為提升自己網絡店鋪價格競爭優勢而發起“售假”惡意投訴,導致其他經營者產品被迫下架、被電商平臺給予扣分處罰,構成商業詆毀。
案件簡介:
1.2015年11月,同創公司(被告)獲得“姑娘追”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腌肉、肉干。
2.2020年11月,網眾公司(原告)從某商貿處購進“姑娘追”散稱風干牛肉1公斤3袋,單價258/公斤,共計774元。在消費者使用優惠券之后,原告對該商品以332元/公斤的單價在淘寶平臺上銷售。
3.2020年12月,被告認為該價格過低,因與原告兩次協商未果,其員工員某遂以“假貨”為由向淘寶網投訴原告淘寶店鋪“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內銷售的“正宗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干1公斤即食零食香辣散裝2斤”,稱被告從未生產過該型號或款式商品,原告售賣的商品為假冒、盜版產品。
4.淘寶平臺遂對原告作出“立即刪除商品、扣2分”的處罰。后原告向淘寶平臺申訴兩次均未成功,被告配合原告撤銷投訴,出具《官方授權證書》,載明原告店鋪獲得其旗下姑娘追品牌系列產品特約經營銷售權,負責產品在該平臺銷售及售后服務,授權日期為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2月30日。
5.因被告同創公司未配合出具“錯誤投訴證明”導致淘寶平臺未撤銷關于原告的處罰,原告網眾公司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及其員工員某立即停止侵害,向淘寶平臺出具錯誤投訴證明便于淘寶平臺撤銷錯誤公布與處罰,兩被告登報以及在淘寶平臺上刊文道歉為原告消除不良影響,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6.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部分成立,判令被告同創公司停止侵害,立即協助原告從淘寶網上撤銷和更改錯誤公布與處罰,在《新疆日報》登報致歉、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7.原告網眾公司不服,認為一審損失賠償額不夠,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判令被告同創公司向其賠償10萬元。被告同創公司亦不服,認為其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行投訴,不構成故意侵權,撤銷投訴須原告配合,被告已向平臺啟動了相應程序但原告不配合,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三項。
8.2022年6月,新疆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同創公司向淘寶平臺投訴網眾公司售假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同創公司向淘寶網投訴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售假侵權”的行為,構成對網眾公司的商業詆毀。
同創公司上訴稱其向淘寶網投訴系正當維權行為,主觀上不具有惡意,客觀上行為不具有違法性,網眾公司所遭受的損失與其投訴行為無因果關系,故不構成侵權。
對此,新疆高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二條第一款[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根據前述規定,如構成商業詆毀需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行為人系經營者,且雙方具有競爭關系;2.行為要件:行為人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3.主觀要件:行為人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4.結果要件:該行為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具體到本案中,經新疆高院審理認為,同創公司案涉行為構成對網眾公司的商業詆毀,具體分析如下:
(一)同創公司與網眾公司系具有同業競爭關系的競爭者。
新疆高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同創公司雖為“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的生產商,但其與網眾公司均在淘寶網開設店鋪銷售案涉“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二者均為市場經營者,且具有直接競爭關系。
(二)同創公司實施了編造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售假并向淘寶網投訴的行為。
新疆高院認為,對假冒偽劣商品投訴舉報雖是權利人的權利及維護正當商業競爭秩序的需要,但投訴舉報應有基本的事實依據,并采取適當的方式,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案中,同創公司作為“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其淘寶店鋪“姑娘追旗艦店”亦銷售有案涉“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商品,其在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銷售同款商品時,未經核驗便以“權利人從未在全球范圍內生產也未授權他人生產該樣式或型號的產品”為由向淘寶網發起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明顯系編造、傳播虛假消息。
(三)同創公司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
新疆高院認為,首先,從投訴成因來看,同創公司辯稱其系因網眾公司在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低價銷售案涉“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多次協商無果下向淘寶網投訴維權,但從已查明的事實來看,網眾公司并不存在低價銷售的事實,網眾公司以每公斤258元的價格從同創公司授權經銷商巴州秉爵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并在消費者使用店鋪優惠券后以每斤166元(即每公斤332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該價格并未低于進貨價,不存在同創公司所稱的“低價銷售”。且在雙方沒有最低售價約定的情況下,即便網眾公司存在低于成本價售賣的情況,亦屬于其自主經營范疇,系對自身權益的處分,與同創公司無關。同創公司作為“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生產商和銷售商,無權限定其他銷售商銷售價格,其要求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限價銷售的行為,不僅會降低經銷商之間降價銷售的動力,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變相提升其淘寶店鋪價格競爭優勢,屬于破壞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行為,該行為本身不具備正當性。
新疆高院認為,其次,從投訴的方式及事由來看,同創公司投訴行為雖僅限于淘寶網,但淘寶網是國內主要電商平臺之一,其向淘寶網投訴的結果導致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被刪除商品、扣兩分,切斷了公眾在淘寶網上接觸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商品的途徑,較之傳統的向不特定公眾傳播、散布虛假事實的方式,損害后果更為直接,即時性和破壞性亦更為突出。同創公司作為淘寶店鋪經營者,其應當知悉淘寶網平臺管理規則,并理應知道或預見向淘寶網發起售假投訴將給網眾公司造成的嚴重后果,但其仍向淘寶網發起知識產權侵權投訴,表明其對可能會給網眾公司造成的損害是明知并且持追求或放任態度的。且從投訴目的來看,同創公司的售假投訴行為并不是正常維權行為,而是以投訴為手段迫使網眾公司按照其意愿調整售價,主觀惡意較為明顯。
新疆高院認為,再次,從投訴后補救措施采取情況來看,同創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官方授權證書》內容也僅為授權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在淘寶網平臺銷售姑娘追品牌系列產品,并未涉及投訴事由相關內容,該《官方授權證書》不足以證明同創公司已完成了向淘寶網撤銷投訴的配合工作。
新疆高院認為,第四,同創公司的投訴行為損害了網眾公司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的聲譽。同創公司以案涉商標知識產權人的身份將網眾公司所售商品認定為假冒商品,并在淘寶網的知識產品保護平臺上發起投訴,是對該公司商品聲譽的嚴重負面評價。且根據網眾公司提交的《違規詳情》《賣家中心兩次申訴情況》內容顯示,其因同創公司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被淘寶網給予了“立即刪除商品;扣2分”的處罰,由此可以認定,網眾公司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商業聲譽受到了損害。
綜上所述,同創公司在明知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所銷售的相關產品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情況下,為提升其自身淘寶店鋪價格競爭優勢,惡意捏造事實,向淘寶網進行虛假投訴,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友善”等原則,并導致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相關產品被迫下架,被淘寶網給予扣分處罰,同創公司的案涉行為已構成商業詆毀。
二、同創公司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一)同創公司舉證不足以證明其完成了配合撤銷平臺投訴的義務,應當承擔立即停止侵害、協助網眾公司配合撤銷平臺投訴并應當對未撤銷期間給網眾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新疆高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七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八)賠償損失;……(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依據前述規定,經營者實施商業詆毀行為損害競爭對手商業聲譽的,相對人除有權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受到的損失,還有權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本案中,網眾公司訴請同創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自淘寶網處罰之日至投訴撤銷之日期間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的經營損失,因同創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已完成配合撤銷投訴的義務,故即使一審判決后案涉投訴已被撤銷,但并不能否定一審法院依據當事人的主張及已查明的事實,作出“同創公司停止侵害并協助網眾公司從淘寶網上撤銷和更改錯誤公布與處罰”的處理結果。一審法院該處理結果正確,新疆高院予以維持。
(二)一審判決綜合考量網眾公司所經營的淘寶店鋪級別、粉絲數量以及因商品聲譽、商業信譽受損遭受的損失,涉案產品的銷售價格、范圍,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同創公司侵權主觀惡意,以及網眾公司因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的賠償損失額足以彌補網眾公司因同創公司被訴行為受到的損害。
關于賠償數額,網眾公司主張一審判定賠償數額不足以彌補其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害,其除被淘寶網給予刪除商品扣2分處罰外,還被降權、限制搜索推送三個月等。
對此新疆高院認為,雖然淘寶網知識產權侵權處罰規則載明“淘寶網視情節嚴重程度可采取下架商品、刪除商品、限制發布商品、限制解凍保證金、支付違約金、查封賬戶等措施”,但網眾公司在一、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受到刪除商品扣2分的處罰外,還被淘寶網給予了其他處罰。
一審法院在網眾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因商業詆毀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同創公司因該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的情況下,綜合考量網眾公司所經營的淘寶店鋪級別、粉絲數量以及因商品聲譽、商業信譽受損遭受的損失,涉案產品的銷售價格、范圍,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同創公司侵權主觀惡意,以及網眾公司因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令同創公司向網眾公司賠償20,000元,數額并無不當,新疆高院在此予以維持。
關于網眾公司主張一審分配舉證責任錯誤,應當由人民法院責令同創公司提交兩年來的財務賬簿,因缺乏法律依據,新疆高院在此不予采納。
(三)同創公司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對網眾公司商譽造成影響,應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關于網眾公司要求同創公司在《新疆日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同創公司辯稱其不構成侵權故無需承擔,對此新疆高院認為,網眾公司因同創公司惡意商業詆毀行為商譽評價降低,一審根據網眾公司訴請判令同創公司在《新疆日報》對網眾公司及其經營的“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淘寶店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于法有據,新疆高院在此予以支持。同創公司該項辯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新疆高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新疆高院認為同創公司、網眾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巴州網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額敏縣新大同創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民事二審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2)新民終81號
實戰指南:
一、經營者從其他經營者處購入商品另行售賣,雙方無最低售價約定的情況下,經營者有權自主定價銷售,其他經營者如因售價低于自身而進行“售假”舉報導致經營者商譽受到平臺處罰之類的影響的,其他經營者將構成商業詆毀。
在本案中,同創公司因網眾公司“低價”銷售“姑娘追”風干牛肉而提起“售假”舉報,因網眾公司系正常購入“姑娘追”風干牛肉后銷售,因此同創公司的“售假”舉報顯然是無事實依據,同時導致了淘寶平臺下架網眾公司商品并予以處罰的后果,也即網眾公司的商譽受到了損害。同創公司因此構成商業詆毀。
結合新疆高院的論述,可知電商平臺店鋪在與原商品賣家無最低售價約定、自身二次售價也未顯著低于進貨價的情況下,有權自主決定在平臺上以何種價格對外售賣。
另外,本案事實查明部分提及了網眾公司進貨情況,該事實成為同創公司投訴網眾公司“售假”與事實不符的重要依據。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情境中的經營者,注意保留自身商品的貨源記錄比如與原經銷商的溝通記錄、付款記錄、物流情況。在涉訴后,注意核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最低售價的約定,自身售價是否顯著低于進貨價等要點準備應訴,并注意結合自主定價權、平臺的價格規則(如有)進行論述。
二、法院對商業詆毀賠償責任的認定需要綜合行為者侵權惡意在內的多重因素酌定,行為者的主觀動因會成為侵權惡意的重要認定依據之一。
本案中,新疆高院在二審中以較顯著的篇幅論述了同創公司向淘寶平臺投訴網眾公司店鋪的行為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明顯惡意,其中尤其針對同創公司投訴的主觀動因進行了論述,即同創公司因網眾公司店鋪售賣的姑娘追牛肉干商品低于自身市場售價,在明知同眾公司銷售的產品非假貨的情況下投訴“售假”。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及其代理人,注意把握被告的主觀惡意,必要時在庭審現場可以有針對性地提問被告“為什么”做出被訴行為。被告也應當注意,在涉訴后要進行充分地庭審準備,提前預測庭上可能出現的問題,避免將正當動因表述成明顯具有損害對方競爭優勢的惡意動因。
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二條第一款[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條第一款]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3.《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七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4.《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條第一款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5.《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6.《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故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7.《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延伸案例:
1.《杭州樸西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一審案》,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案號:(2022)浙0108民初4891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在網絡平臺上發布無事實依據的抹黑其他經營者產品的視頻,客觀上誤導公眾選擇、主觀上為自身爭取交易機會,構成商業詆毀。
濱江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同業經營者在發表批評性言論時,相較于普通消費者應當更為審慎,其秉承的目的必須正當,基于的事實應當真實,所作言論更要客觀、全面且言之有據。
本案中,唐某通過段短視頻引流推廣拖鞋商品,與原告構成競爭關系。涉案視頻以較為隨意的方式將帶有“posee”標識拖鞋與其他拖鞋進行比較,錄制了穿著“posee”標識拖鞋扭傷的畫面,呼吁消費者不要購買,唐某在無充分依據的情況下,貶低原告的產品,突出自己推廣的產品。
濱江法院認為,唐某對原告拖鞋商品容易造成穿著者扭傷的判斷缺乏事實依據,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客觀上誤導相關公眾對該產品的認知,從而影響相關公眾的選擇,主觀上為自己爭取交易機會,同時對樸西公司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造成負面影響,已超出正當商業評論范疇,屬于商業詆毀行為。
唐某作為商業詆毀行為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涉案視頻瀏覽量較小,影響范圍有限,且已及時刪除,而樸西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此遭受的損失數額或唐某獲得的利潤,故本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惡意程度、案涉侵權信息的發布時間、范圍、維權難度、給原告造成的商譽和聲譽損害、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萬元。
2.《張爵林、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民事二審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1)粵06民終12459號
核心觀點:生產商與經銷商不存在相互謀取競爭優勢、爭取交易機會的不正當競爭關系時,經銷商發布指向生產商的相應詆毀言論,不構成商業詆毀。
佛山中院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具有競爭關系的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二條第二款[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競爭秩序的行為,損害的是其他經營者的市場利益。故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是一種市場競爭行為,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是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首要條件。競爭是市場主體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獲得競爭優勢的活動,競爭的后果一般是優勝者取得交易機會而獲益,失敗者喪失機會而受損或不獲益。市場經營者是否有謀取交易機會和破壞他人競爭優勢的目的是一般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區別所在。《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商業詆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類型,需發生在具有市場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
本案中,雙方均確認爵林經營部是蒙娜麗莎公司的經銷商,蒙娜麗莎公司未舉證證明張某在發布被訴侵權視頻期間正在經營其他品牌的陶瓷產品或與蒙娜麗莎公司產品形成競爭關系的其他產品。作為經銷商,張某及其經營的爵林經營部與蒙娜麗莎公司之間不存在相互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交易機會、破壞對方競爭優勢的競爭關系。故佛山中院認定張某發布被訴侵權視頻的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一審判決認定張某、爵林經營部構成商業詆毀并據此判決其消除影響、賠償損失,適用法律不當,佛山中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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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李營營律師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虛假宣傳這一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2024年,李營營律師出版《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實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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