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李峰在“最高檢廳長訪談”活動中表示,律師對涉密案件同樣具有閱卷權利,只是保密義務相對較高,只要履行規定的程序,檢察機關應充分保障。
2025年12月,最高檢與司法部聯合印發《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利工作規定》。李峰介紹,《工作規定》最大的亮點是在現場閱卷的基礎上,系統規定了律師可以通過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的方式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推動構建起檢察機關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三位一體”的律師閱卷全場景保障機制。
“后兩種方式,無論是辦案的檢察院,還是律師注冊地檢察院,都增加了許多工作量”,李峰表示,這體現了檢察機關自我加壓、主動擔當,讓律師不用為了閱卷而專程跑到異地的辦案檢察院,大大節約了律師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他介紹,從具體范圍上講,《工作規定》另一方面的亮點是對過去一些因規定不明確或有爭議的閱卷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為律師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使閱卷權利提供了依據。主要包括以下類型:一是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已經制作電子卷宗的;二是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三是審判階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基于出庭準備和庭審舉證工作需要取回了案卷材料,律師申請閱卷經人民法院同意的;四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已經調閱原案卷宗材料的。以上四類案件情形,應當允許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此外,對于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可以適用《工作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
李峰指出,為保障卷宗安全,嚴防泄密發生,影響正常辦案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工作規定》同時明確堅持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相統一的原則,對涉密案件的閱卷程序、閱卷方式提出更高要求:一是不適用線上閱卷;二是需經辦案部門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三是人民檢察院向律師提供的電子卷宗應當設置閱讀密碼并添加水印,水印應當包含申請人姓名和執業證號,添加水印不得影響案卷內容的正常顯示;四是律師需要簽訂閱卷承諾書、簽收閱卷回執,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將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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