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嵐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劉嵐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4年,被告人劉嵐利用擔任貴州省衛生廳科技教育處副處長、處長,貴州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基層衛生處處長,銅仁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貴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醫療設備采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3萬余元。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劉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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