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北京的安女士在準備進入一家蛋糕店時,不慎撞到玻璃門導致面部受傷,雙方就賠償事宜調解不成后,安女士將涉事店鋪起訴至法院。
2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了解到,24日,該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在法官組織下,原被告雙方再次就賠償事宜進行調解,最終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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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圖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安女士訴稱,去年10月4日,她在準備進入某蛋糕店時,因店鋪的玻璃門未張貼腰線等明顯防撞標識,且當時一扇門關閉、一扇門打開,門口燈光暗淡,安女士在確認門把手位置后欲從門中間進入,結果不慎撞到玻璃門,造成面部眉弓處受傷、眼鏡撞碎,后安女士自行前往醫院就醫。安女士曾多次與被告店鋪負責人就賠償事宜進行溝通,均未達成一致。
安女士認為,被告作為店鋪經營者,未在玻璃門設置明顯防撞標識,且門店門口燈光條件不佳,導致其誤判門體情況而受傷,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已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物品損失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庭審中,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再次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最終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對于此類案件,主審法官徐可卉提示,作為顧客,在進入商場等公共場所時,應注意留意身邊的環境,正常通行,避免因奔跑、分心、玩手機等發生意外事件;作為店鋪經營者,應盡到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在玻璃醒目位置設置警示貼、防撞條等提示。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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