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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三亞中學一名老師被曝因參加其他單位招考遭校方開除,目前涉事老師已經申請勞動仲裁。
三亞市教育局人事科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三亞中學屬于民辦學校,校方為了方便管理,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聘用期限內未經單位允許,不能去報考其他單位。涉事老師參加招聘考試未被錄取,三亞中學認為該老師的行為違反學校規定,屬于嚴重違紀行為,決定予以開除處分。
25日,三亞市教育局在情況通報中表示,將全程持續關注事件進展,依法依規督導涉事雙方在法律法規框架內妥善解決,切實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涉事老師通過勞動仲裁處理爭議,這是合法的維權途徑。民辦學校有更大的用人自主權,但是也必須遵守教師法、勞動合同法,尊重老師的選擇權。教師應聘到民辦學校任教,不是簽“賣身契”,民辦學校無權因參加招聘考試就處分、處理涉事教師。禁止教師去參加其他招聘考試,無法解決教師流動性大這一問題,反而不利于構建尊重教師的教育家辦學氛圍。
表面上看,涉事教師報考其他單位,確實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而問題是,學校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如果規章制度本身不合法、不合理,學校開除涉事教師的做法則無法得到勞動仲裁支持,教育主管部門也應盡到監管責任,要求學校修訂不合法不合理的規章制度。
民辦學校依法約定聘用期,這沒有問題,但聘用期不是“服務期”。“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如民辦學校送教師去進行了培訓,支出了培訓費,民辦學校可約定服務期,若教師違反服務期規定,學校可以要求其支付相應賠償金。若民辦學校并沒有給聘用教師特殊的待遇,在聘用期內民辦教師隨時都可以辭職。民辦學校要求教師在聘用期內不得參加其他招聘考試,可謂“霸王條款”。
涉事教師去參加其他單位的招聘考試,并沒有影響到本職工作,也沒有考上。學校將其開除,是針對參加招聘考試這一行為。學校這么做,很可能是重申其制定的教職工管理規定,也是警示其他教師,別想“把本校作為考公考編的跳板”。
但民辦學校教師一邊工作,一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去考編、考公,這是他們的權利,只要他們不影響本職工作,民辦學校就應該尊重教師的選擇。這是從教師發展角度出發,理解、支持他們的發展規劃。要建設穩定的高素質教師隊伍,民辦學校恰恰需要在尊重教師選擇的基礎上,以事業發展空間與單位的凝聚力吸引教師留在本校工作。民辦學校想以禁止教師參加招聘考試的方式加強教師管理,只能適得其反。
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表示會根據勞動仲裁結果,督促民辦學校修訂教師管理規定,做到公平公正與人文關懷,這是值得肯定的。事實上,對于民辦學校的學校管理規定,主管部門在尊重學校自主權的基礎上,也有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責任和義務,這可以促進民辦學校依法規范辦學,也保障民辦學校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合法權利。
文|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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